教育学的功能
功能是指有特定结构的事物或系统在内部和外部的联系中所表现出来的作用,即在系统内部所具有的特定作用和该事物对其他事物的作用[1],同时根据美国社会学家默顿提出的正向功能与负向功能的分类[1],这个作用又分正反两个方向,因此不可将功能和价值等同,它的正向功能才是教育学的价值。对于教育学的功能和价值的研究,我们应该纵横交错地去看。在这里,我尝试着从这几个方面去剖析教育学的正向功能与价值,即从教育学的不同含义、教育学的学科地位的提高两个方面来研究。
一、从教育学的不同含义来看教育学的功能和价值
国内外关于教育学的定义的意见并不统一,(德)朔伊尔.把教育学较全面的区分为以下四种不同的含义,并或直接或含蓄指出了其中每个意义上的教育学所具有的各自的功能。教育学的四种意义分别为:(1).作为教育的行为方式的和观念;(2).作为教育理论;(3).作为教育科学;(4).作为建立在牢固科学基础上的教育学。[2]
(1)作为教育的行为方式的和观念的教育学,是指教育者在日常生活和他人的教育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指导自己以后教育活动的一些系统的教育观念和教育行为。。其功能可总结为:
通过与他人的教育行为相比较调整人们的教育实践或行为。
(2) 作为教育理论的教育学,旨在表达某种能自圆其说并提出相应教育总体计划的教育
观点。一般包括如下内容:一种有关教育的本质和结构的观点;一种现实的人类学;一种理想的或观念的人类学;一种社会学;一种社会计划或纲领;一种价值观;一种教学内容的理论;一种方法论;有关那些应付实践的教育组织形式和机构的论述;一种教育生态学;
一种伦理学。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由于教育理论代表人物所处的历史地位、责任感、特殊
要求和教育目标各不相同,其教育理论的主题或重点也就各异。其功能在于:对教育实践
进行指导、强化教育技能、树立教育者的自我意识,并提供教育活动的内在保证,由此成
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3)作为教育科学的教育学,教育科学借助于确定的方法,力求作出从主要概念到逻辑体系均能经得起检验得结论,它把教育现实看作是一种“客观存在”,并从“纯认识”的角度去考察其条件结构及相互关系。其功能可概括为:对现存的教育现实提出批评,并指出有可能给教育带来危害的种种紧张关系。阐明应作为教育现象来进行研究的客观外界对象的成分、范围和最普通的结构;确定研究的方法论并提供科学理论的保证;做出规定,及有关教育实践既不能单纯依赖于教育科学的理论指导,也不能轻易接受未经科学检验的教育理论的指导。
(4) 作为建立在牢固科学基础上的教育学,常常是根据个人的信念和人类学的沉思提出
论点,也引用个别的意见或广泛一致的意见,以及个体或他人的教育经验,并通过科学
论证。其功能概括说是:不仅可以向教育实践提出最终的规范而且也可以提供一些阶段
性的中间结论。[2]
(英)郝斯特.《教育理论》中所暗含的零散的教育理论的功能有:“为教育实践制定理性的原则”,并“为实践原则(教育活动)提供论证”,还“对实践(指教育实践)进行公开的理性批判”[2]
范国睿.《略论教育学理论的功能》提出教育学理论的三个功能:
(1)描述与解释,即是对教育现象的描述与解释,是对教育事实发生、发展的状况以及可观察的表象与特征的客观性描述与解释。不仅对现实中的教育实践进行描述和解释,而且包括对历史上的教育进行描述和解释,也就是说,教育学不仅要说明“教育(现在)是什么?”,,客观地反映教育世界的现实存在,同时还要理解和解释作者的原本教育思想,实现研究者与各种教育行为主体的对话,以理解和解释教育行动者不同的教育行为的本质意义。
(2) 辩护与批判,即对教育存在合理性的辩护与批判。教育学的辩护是从教育价值观和教育事实出发,包括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方面的合理性的辩护。这当中,从教育价值观出发证明教育存在合理性的辩护是“价值辩护”,包括对教育价值观本身合理性的辩护,以及对教育价值观形成程序的合理性的辩护;从教育事实出发证明教育存在合理性的辩护是“事实辩护”。“事实辩护”一般具有两种基本的辩护形式:一是以证实了的教育事实为依据的辩护,二是以推翻所举证的教育事实为目的的辩护。在进行教育学辩护过程中,一要遵循以教育事实作为辩护标准的原则,二要遵循辩证逻辑的基本要求,真正做到有理有据。
教育学批判包括对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的批判。在教育学思想(理论)批判过程中,要求教育学研究者应具有相对的学术独立性,保持追求学术自由的精神与独立的人格意识,“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反思并超越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关的随意曲解,唯其如此,才能保持教育学研究的独立性,才能意识到教育学理论自身的缺陷与不足。教育学的理论批判具有以下特征:与教育政策语言和日常语言不同,教育学批判有自身的一套学术语言和规范;教育学批判主要是一种学理上的的批判,带有理论性和学术性;教育学批判侧重于基础性和原发性;教育学是求真的学问,教育学批判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统一;教育学批判离不开价值与意识形态,但不以政治批判为目的,带有一定的中立性和超功利性,等等。
(3)
规范和指导,即教育学对教育实践的规范与指导,根据德国学者布雷岑卡(Brezinka.W.)
的见解,教育学对教育实践的规范与指导主要体现在理想规范与行为规范两个方面,而行为
的规范又包括道德的规范与技术的规范两个层面。具体来说,又可以分为:有关教育理想与
教育目的的规范,规定了办什么样的教育与培养什么样的人的等问题,也就是说,告诉人们
什么样的教育是好的教育,什么样的人是我们所需要的;有关教育者的规范,如教育者的师
德与专业伦理倾向性的规范,教学素养规范等,以指导,维持、激发、促进以教师为主体的
教育行为主体的合乎专业伦理的教育行为,为教育行为主体提供“规范-情感的行为指导”;
有关教育活动的规范,包括教育技术规范,教育活动的程序性规范,教育活动的伦理要求等
等;有关教育内容的规范,对于不同时代的教育学来说,都需要对19世纪英国教育家斯宾
塞(Spencer,H.)提出的“什么知识最有价值”(What knowledge is of most worth)以及
现代教育学者阿普尔(Apple,M.W.)的“谁的知识最有价值”(Whose knowledge is of most
worth)等价值性问题作出回答,对当下的教育知识选择作出规范性要求;此外,在存在着阶
层和阶级的社会里,教育不可避免地打上社会意识形态的烙印,学校课程知识的选择,尤其
是人文社会科学教育内容的选择,同样需要教育学做出规范性要求。[3]
个人看法:教育学是一门复杂的学科,如果按照朔伊尔对教育学的四种含义的区分,那么四种含义上的教育学就应该有四种相对应的功能,然而以上资料似乎反映了人们常说的教育学的功能经常被狭隘的理解为教育学作为教育理论的功能,或者说人们对教育学功能的研究偏向于对理论功能的研究。通过以上三位教育家对作为教育理论的教育学的功能的描述,使我也不由的惊叹教育学的功能是如此地丰富,而其它含义的教育学的功能,我们也更值得去研究。朔伊尔通过对不同含义的教育学的分析,使我不再把目光僵化在一个点上,同时也了解了教育学所涉及的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它在功能方面的发挥也是多层次、多渠道的。他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教育学功能的方法。
根据郝斯特对教育学的阐述以及陈桂生著《教育学的建构》中所谈到的104教育学的研究方法(下)10407教育研究成果的检验和203“实践教育理论”(上)这一节,我认为教育学还应该有着检验与论证的功能,即对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方面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实验检验和理论论证。
二、从如何提高教育学的学科地位来看教育学的功能和价值
林丹《学科性质、学科体系抑或学科功能?——理性审思教育学学科地位的独立原点》中提出,教育学要想提高它的学科地位,必须首先实现它的学科功能。在文章中,她认为教育学学科的两大功能是:(1)承担“传承文化———认识世界”的直接功能(2)“指导实
践——改造世界”的间接功能
(1)教育学承担了“传承文化———认识世界”的直接功能
教育学作为教师教育的必修学科,最基本和最基础的功能便是直接向教师(或准教师)传承教育理论知识及其所蕴涵的深层文化。应该说,教育学的产生和发展与教师教育的完善和成熟是密不可分的。特别是教师由“职业”向“专业”转变———“教师专业化”的今天,教师教育更加呈现出开放性和多元化的格局。而这一切的顺利实现,终将有赖于教育学学科传承教育学知识与文化这一功能的有效发挥。
(2)“指导实践——改造世界”的间接功能
教育理论本身不是目的,理论认识的目的在于教育实践,在于指导教育实践和为教育实践服务。但是,即使理论是手段、实践是目的,“理论指导实践”也并不意味着理论可以直接用于实践。教育理论“指导实践”这一功能的发挥,只能通过“间接”
方式。换言之,教育理论之所以能够指导教育实践,并不在于它的具体性或直接性,而恰恰在于它的概括性和普遍性。[4]
个人看法:林丹的观点是从对教育学学科的地位陷入低谷的忧患意识中产生的,教育学是一门的次等学科,这使教育学的研究者与实践者感到十分难堪,自己的研究得不到人们的重视,日常生活中,教育却发挥着巨大的权力,甚至是一门“显学”;科学研究中,教育学的地位却微乎其微,两者的差距困惑着我们。她从教育学的功能来谈教育学地位的提高,对于教育学的研究是很具有现实意义的。
关于教育学的价值,我们也可以从社会和个人两个方面来思考,虽然这样似乎有混淆教育与教育学之嫌,但是正如我国杰出的教育学家曹孚于1957年发表《教育学研究中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所提到的一个观点,“教育史的研究与教育学研究之间的关系之密切也超过一般科学与其相应的科学史之间的关系”,这个观点一方面告诉我们研究教育学必须与教育史的研究紧密结合,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说教育学的研究与它的研究对象的研究是密不可分的。因此研究教育学的价值时,参照研究教育的功能的角度又有何不可呢?
当我们从社会和个人两个角度来分析教育学的价值时,我认为:
(1)教育学的社会价值,包括对国家、地方、学校、家庭的积极影响
(2)教育学的个人价值,可以帮助学习者了解教育的规律、方法、手段,理解各种教育活动存在的意义,从而更好的学习知识,尊重教育。
参考文献:
[1] 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联合编写《教育学基础》[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7月
[2] 瞿葆奎主编《教育学文集-教育与教育学》[M],人教社,1993年
[3] 范国睿.略论教育学理论的功能[J],中国教育学百年回顾(下)相关文章2006年10月
[4] 林丹.学科性质、学科体系抑或学科功能――理性审思教育学学科地位的独立原[J],
教育学报2007(3)
[5] 宋兵波.现代学术传统与中国教育学研究[J],教育学报,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