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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民政治参与范式转换的新取向
 

王俊拴


        政治参与是公民在政治运行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思想、意图和利益以影响国家政治决策和国家行为的活动。它是现代社会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条件下,由公民政治参与心态、意识、规则、行为方式、目标模式和价值取向等诸方面所构成的参与范式是不完全相同的。政治参与范式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参与成熟程度的标尺,也是影响政治发展持续性的关键变量。因此,依据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实际自觉转换和更新政治参与范式使之适应变化了的形势,是每一个国家政治发展必须正视的基本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一心一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和实际行动,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从农村改革到城市深层次全方位改革,打破了政治经济不分的一元化从属结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起来;以宪法为根本大法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确立,使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其行为步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规范化、制度化新阶段;政治体制改革在党的领导下正在有步骤、有秩序地向前推进,党政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国家机关内部、政企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的重组、配置,都开始朝着合理化、合法化的方向发展;公民政治参与的知识、技能也有所提高。由此决定,我国改革开放前所特有的、与社会生活实际不相一致的非常态政治参与范式也出现了向常态政治参与范式转换的基本取向。
         一、从传统的革命型政治参与向建设型政治参与范式转换
        “革命”是本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形态和主旋律,也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制度创新的工具性、价值性手段。革命型参与范式的特点之一是它以大规模群众性、周期性政治运动为参与的基本形式。就其功能而言,它曾为中国社会形态的更替、人民政权的产生提供了强大的政治基础和动力支持,但在建国之后却给远未成熟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以冲击和破坏,产生了巨大的负效应。特点之二,革命型政治参与以对原有的政治秩序、政治格局和政治体制的否定为取向。从维护法制的视角来看,革命型政治参与的发展进程总是有“非法”或“违法”参与和暴力或准暴力参与相伴随。这既体现了革命所具有的质的规定性,也集中反映了人们对“革命”含义的一贯理解。对剥削制度而言,革命型政治参与是必需的,但以此来“变革”革命自身发展结果的新制度则不符合逻辑。特点之三,革命型政治参与以“先破后立”的思维逻辑安排政治运行秩序。“从乱到治”,从“大乱达到大治”被看成是政治发展必然的常态现象。因此,崇尚参与的无序性、自发状态及其所具有的极大冲击力,并以此作为政治跳跃式发展的先决条件便成为革命型政治参与的应有之义。改革开放以来历史条件的变化使革命型政治参与范式的终结成为必然,取而代之的则是建设型政治参与范式。尽管这一范式离成熟状态还相差甚远,但其标志性主要特征却已显露出来。
首先,在参与取向上我国公民表现出积极的建设性心态和行为模式。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虽然其在政治体制和运行机制层面上尚不完善,但却为现阶段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制度化的基本框架和保障。从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实际来看,除1989年政治风波中极少数人提出否定我国基本制度的主张外,应该说,20年来不论是通过协商对话、建议批评,还是以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表达自己思想和见解的政治参与,坚持基本制度不动摇已成为一种共识。近年来,一些地方因农民负担不合理、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出现的干群关系紧张问题,因下岗而导致的部分职工生活上的暂时困难等,都曾引发过诸如集体上访、集会等形式的公民政治参与。尽管其参与的具体要求各不相同,但希望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来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建设性心态和行为模式则是一致的。
        其次,坚持政治参与方式的合法性。以合法方式、和平手段、合法渠道进行政治参与,通过影响政府权威性价值、资源和财富的分配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建设型政治参与范式已为多数人所认同和运用,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它一方面是基于人们对过去所出现的“非法”或违法参与而使公民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的沉痛教训的反思,另一方面则是我国初步形成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为公民合法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制度化的准则和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基本路径。同时,历次全国性的普法教育、新闻媒体传递的大量的有关信息以及人们的实践经验等也使参与行为合法性成为一种共识,非法参与则往往成为众矢之的。
        再次,在参与目标的选择上以“利己而不损人”为准则。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一个完整的阶级已经被消灭,公民的绝大多数已属于人民的范畴。但是,由于多种所有制成份并存和市场经济的推动,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利益多元共存的格局。通过政治参与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并以“利己而不损人”的公民权利准则看待他人利益已是当今人们的全新意识。因此,在政治参与中绝大多数公民能心平气和地对待国家的制度化利益整合,追求公正、公平,而不再将无视其他社会主体合法利益的行为看作常态现象。
        最后,政治参与被当作推动政治渐进性发展的工具性手段。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以“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取代了“先破后立”的传统政治变革模式,避免了由“先破后立”而在新旧体制交替中出现的、易于造成不稳定的“体制转换空白期”。这是政治发展模式上的创新,符合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变革、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质的规定性。当然这也是在政治参与基础上以持续性发展来安排制度变革。它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心理与意识起到了引导、规范的重要作用,使大多数公民在政治参与中把“建设”、“合作”、“渐进”、“秩序”放在首位并作为自己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由动员型政治参与向自主型政治参与范式的转换
        动员型政治参与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形成的颇具特色的参与范式。它以党自上而下强有力的组织系统、坚持不懈的科学理论的宣传与灌输、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技术,激发人民的政治热情、思想觉悟和参与欲望,并使之投身到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中去。动员型政治参与范式的产生和应用与旧中国那种人民一盘散沙、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政治参与意识淡漠、参与技能极其低下的实际是相吻合的。建国后,动员型政治参与范式以制度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为党和政府配置政治资源、进一步扩大群众基础、实现强有力的政治整合、使自己的重大决策付诸实施并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伴随着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的形成,动员型政治参与范式制度化本身的弊端也明显地暴露出来。如长官意志、家长作风、官本位现象、忽视公民权利和利益行为以及唯上、政治依附、参与的被动性和盲目性等等。这种以对公民政治参与自主性的否定为特征的体制性缺陷,严重地阻碍着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
        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为动员型政治参与向自主型政治参与范式的转换提供了契机和动力。首先,“政社合一”体制的废除为广大农民政治上的自主参与创造了条件。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民是公社组织共同体的成员,“社员”更多的是政治身份而不是利益主体。[1 ]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仅仅是劳动者,并通过参加集体劳动由集体组织向农民个人分配生活资料。在经济利益的获取上广大农民成为集体组织的附属物并有着很强的依附性。以此种经济关系为基础所形成的权力与权利关系格局和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式管理,以极强的组织和动员功能抑制了农民的自主性参与并限制了其以此来维护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可能性。废除“政社合一”体制使农民通过获得完全的经营自主权而成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同时,国家从立法上对村民自治权利的确认与规定,使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得以建立,农民的自主性有了物质和法律的保障。虽然村民以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和社会主义的身份对社会基层事务的参与并不是政治参与,但这种参与有利于广大农民形成参与的意识和习惯,积累参与的知识、技能和资本,为自主性政治参与奠定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基层事务参与是农民走向政治参与的大学校,是自主型政治参与范式形成的必要准备。
        其次,工人自主型政治参与的范式正在探索之中。工人阶级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阶级,是中国政治参与的中坚力量。与农民相比较,建国后工人在政治参与中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工人有全国性的群众组织,即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工会,它是工人利益的直接表达者和维护者;从过去到现在,历部宪法都规定来自城市的各级人大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量要低于农村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量,从而使更多的工人代表进入各级人大;“文革”中工人代表被派驻大学、科研机构,进入各级“革命委员会”,以至在党的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中担任重要角色,行使直接的决策权,使工人的政治参与达到顶点。当然这是一种非常态参与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工人政治参与层次回落,频率降低。同时,企业改革、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等所强调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又使工人对经营决策权难以施加较大影响。特别是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中,工人对关系自身利益的企业决策权影响更小。[2 ]基层社会事务参与空间的狭窄,使工人的社会参与及以此为基础的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严重削弱。尽管工人也通过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其他法定权利和利用工会、新闻媒介等进行政治参与,但就总体而言,工人政治参与的经济社会条件与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并不完全适应。因此,如何利用企业内部的党组织、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实现工人政治参与并通过改革创造工人参与的新机制,在实践中有效确认和保障工人政治参与的权利以巩固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最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将为自主型参与范式的形成提供制度化的基础。商品经济的原则是等价交换,由此决定,平等和自由是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马克思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上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3](P197)从经济决定政治的视角来看, 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作为经济利益主体所形成的平等、自由意识与行为,必然在政治参与中以自主性特征表现出来,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的政治参与完全由公民个人来决定。而当社会上的多数人在市场经济体制运作中逐步确立起这样的意识和行为时,自主型政治参与范式就会形成。当然,在现代社会,动员型政治参与并非完全失去了其存在的理由和意义。受历史发展和各种因素的制约,对任何政治体系来说,保持其有效运作仍然需要有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动员性参与,它还是政治资源配置的支持条件之一。我们这里所称的“转换”,是就参与范式的主导倾向而言的。
三、从激情型政治参与向理性型参与范式的转换
        激情型政治参与是以朴素的政治感情和政治热情为基础的参与范式。参与者的大多数对政治制度性质的了解还停留在表面的简单常识的层次,对政治体制及其运作程序的了解和认识就更少,甚至一无所知。对自己的参与行为、后果以及应负责任缺乏理性审视。浓厚的感情色彩成为参与的支撑点。理性参与是在参与者的大多数具有一定的参与知识、技能和资本基础上形成的参与范式,人们对参与的规则、方式、后果有正确或接近正确的认识。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公民政治参与出现了从激情型参与向理性参与范式转换的基本趋势。主要表现是:
        1.参与从无序向有序方向发展。建国以来的多次政治运动,特别是“十年动乱”都有着无序参与的基本特征。作为参与规则被践踏条件下出现的政治行为,无序参与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政治保障系统的破坏是致命性的。同时,它也使政治参与的后果与参与者的初衷背道而驰。这种沉痛教训使人们逐渐形成了以有序参与替代无序参与的普遍意识和要求。而且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化安排以及人们在其运行中对其规则、准则的体认,则进一步强化了对有序参与必要性、合理性的认识。特别是随着国家和社会生活法制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以有序参与为表征的理性政治参与范式正在初步形成。
        2.注重政治参与的实际效能。就公民个人而言,政治参与可能是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如何提高政治参与效能是公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这一点也为我国公民逐步认识。具体表现在,其一,公民在参与方式的选择上以效能为基点。现阶段我国公民政治参与一般不再追求具有大规模、表面上轰轰烈烈、形式主义的和造成短时轰动效应的参与模式。除直接选举中的投票行为具有必要的参与的普遍性以外,其他类型的政治参与则更多地表现为公民的个人行为与过程,即便是具有群体性的参与行为如集会、游行和示威,其规模和烈度也大大降低。参与方式选择上的转变,是由于人们已经意识到“轰动模式”往往是两面有刃的武器,它在短时期内可能会带来一定效应,但从长远看,则弊大于利。其二,在参与渠道选择上考虑效能因素。选举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主渠道之一。同时,向党政机关提出建议、意见、申诉、控告和进行检举,通过工会、妇联、青年团等社会团体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态度,向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问题并经过其向特定国家机关提出,通过新闻媒体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及公共利益等等也是政治参与的基本渠道。选择何种渠道能最方便、最快捷和最有效地实现目标而不使自己的参与成为无效参与,在实践中许多公民已开始有了比较明确的意识。其三,在政治参与目标的确定上,那种一厢情愿地追求超越现实可能性的思维和行为模式已不受推崇,追求所能达到的基本满意状态则逐步成为共识。参与的理性范式表明了公民意识的成熟。
        3.注重政治参与“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利益是政治参与的价值性目标和驱动力。利益包括公民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对后两种利益的关怀是公民社会正义感、责任感的体现。没有对利益的追求就不可能有参与的动机与行为。同时,人们在实践中也认识到政治参与本身也需要付出,即时间、精力、金钱等资源的“投入”。这种投入既有参与者个人的投入,也有国家为保障参与权利、整合参与要求所需要的投入。就一般参与者而言,他们更多地考虑的是个人“投入”与“产出”即参与所带来的利益之间的比率。如果以“利益和正义”所标明的“产出”高于个人“投入”,参与就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如果相反则可能被看成是无谓参与。与建立在政治热情和朴素感情基础上的参与相比较,注意到政治参与“投入与产出”比率意味着公民政治参与范式开始出现理性化的趋向。
        4.由“过度”参与向适度参与发展。我国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公民进行广泛政治参与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但是,政治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又制约着公民政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这是我国政治参与中存在的一对矛盾。如何在解决这一矛盾时做出科学抉择,我们有着深刻的教训并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我们曾从社会主义性质的一般理论原则出发绝对地强调公民政治参与的量的规定性,并且将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政治参与都理解为向全民性扩张的群众运动式政治参与,而且以此作为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民主政治发展程度的根本性指数。结果使“过度”参与即超出政治体制及其运作机制负荷能力的政治参与曾长期伴随我国的政治发展过程。参与层次和范围上的过度性,使国家机关对超过自身负荷能力的信息难以进行及时、科学地处理,公民利益、愿望和要求得不到有效整合,致使公民政治参与成为无效参与。更为严重的是,“过度”参与所特有的难以控制的张力常常转化为具有负效应的破坏力,迫使国家机关的工作不得不陷于停顿或瘫痪状态,政治不稳态却不正常地成为一种常态现象,政治发展停滞不前乃至出现倒退。
        对任何国家而言,依据本国政治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发展水平,引导和规范公民进行适度的政治参与都是一种理性的表现。因为这是给政治制度的完善能提供较为宽松环境的良性参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开始出现适度政治参与的基本态势。其表现一方面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制度性安排使广大群众的注意力从“集中于政治”转移到现代化建设的广阔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之中。政治参与不再是绝大多数公民经常性的活动重心。除每隔几年举行一次的县级以下人大换届选举其投票行为具有普遍性政治参与特征以外,对作为群众角色的公民而言,其他类型的政治参与则基本不具有普遍性,而完全是少数公民的个人行为。如公民通过行使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权等进行的政治参与就属于这种情况。至于以集会、游行、示威形式进行的集体性政治参与,其参加者更是公民中的极少数。这与发达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情况基本一致。比如美国在反越战的年代,参加过游行示威的人只占公民人数的0.5%;即便是1968年席卷法国的“五月风暴”, 也只有8%的人参加过某种示威。[4](P295)应该说,除选举之外其他类型的政治参与只是公民中极少数人的行为,这是政治参与中的常态现象。我国公民将参与的注意力放在现代化建设的广阔领域,不再将政治参与视为唯一的参与活动,是适度参与态势形成的基本条件和表现。另一方面,人们对自身政治参与条件和政治活动特性的重新审视,也加速了适度参与态势的形成。从法理上讲,我国民主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公民的绝大多数有着政治参与的法定资格。但是,在参与实践中,人们逐步认识到,政治参与也需要公民具有非法定素质作为支持条件,如参与的知识、技能、经验等。在国家决策、政府行为的科技含量日益提高的情况下,许多人深感自己参与素质的不足,甚至在参与中无法作出应有的判断。受此影响而自外于政治生活的公民不在少数。这种建立在对自身素质正确认识基础上的远离政治参与的行为,起码不能看作是非理性行为。同时,许多公民在实践中还体会到,与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不同,政治的公共性质也会给不介入政治生活的公民带来自己所追求的利益,加之人们普遍具有的对党和政府的良好信任感,也使游离于政治参与活动之外被部分公民视为现实的选择。这样,就使得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社会逐步形成了适度政治参与的客观环境,并出现了向其发展的新态势。
        总之,在当代中国社会全面转型的历史进程中,作为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要求和现阶段我国社会实际的公民政治参与及其基本范式,正在发生着悄悄的但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替代性变化。可以说,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行,我国的政治生活将会在全新参与范式的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的态势稳定运行。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 第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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