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的民主理论:流变与评价
杨雪冬
从古典民主时代以来,对待民主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态度:一种强调人民的参与权利,鼓励更广泛的参与;另一种担心多数人暴政和管理能力缺乏,强调政治制度的秩序和运行效率优先。现代民主试图从理念和制度上把这种对立协调起来。一方面,强调个人基本自由和权利,特别是保护个人免受政治权力迫害的权利;另一方面用有层次的代议制和政党体制来解决大规模民众参与带来的问题,用严密的官僚体制来解决管理和效率问题。这些创新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民主具有的这个古老矛盾,反而产生了新的矛盾:政治民主与日益突出的行政管理之间的矛盾关系,也就是公民参与和社会生活理性化之间的矛盾;社会团体多元化与协调各团体之间关系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20世纪民主理论的流变就是围绕着这两种矛盾展开的。
一、社会政治变迁:推动民主理论流变的力量
20世纪民主理论的流变并不是主观臆造,而是反映了社会政治生活的变迁。其中对民主理论发展影响最大的有以下几个:
第一,法西斯主义的兴起暴露了现代民主中“多数人统治”的潜在危险。曾经被认为拥有欧洲最民主宪法的魏玛共和国在一夜之间被希特勒领导的纳粹党控制,而且采取的是合法的方式,得到了大部分德国人的支持。随后由德国发动的战争又威胁到欧洲所有的民主国家,使自由民主事业危在旦夕,自由民主的脆弱性暴露无遗。如何防止多数人暴政成为民主理论讨论的热点。精英主义民主论是这种讨论的直接产物。
第二,通过发展和完善福利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劳工、资本与国家的关系基本稳定下来,已经持续了很长时期的激烈的、诉诸暴力的阶级斗争逐渐被纳入正常的议会政治框架中。劳工、资本以及国家日益通过既有的政治制度来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在这个稳定的三角关系中,极力扮演着“中间人”角色,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来调节资本与劳工的关系。西欧北欧等国出现的合作主义民主就反映了这个变化。而为了在微观层次上协调劳工与资本的关系,民主方式在企业、工厂中得到了实行,出现了所谓的参与式民主论。
第三,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变迁为在国家范围重新建构民主制度提供了实验场,同时也显示了带有强烈的西方色彩的自由民主制度与本土的社会经济文化之间的差异。发展中国家政治变迁的经验表明,简单地移植西方民主制度无法产生设想中的结果,制度的有效运行依赖社会文化等深层因素的支持,民主建设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而且需要时间的洗练和长期的磨合
第四,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动了社会反思性的增强。各种社会主体都在根据外部环境和自身的情况,主动地反思着自己和周围的环境。这种反思直接推动了民主制度的改革和民主思想的更新。个人和社会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更大的重视,成为80年代以来民主理论关注的对象。
第五,随着社会的发展,掩盖在既有制度和观念之下的不平等日益显露出来,不仅数量众多,而且非常具体,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建立在抽象的平等原则,并且把关注的重点放在用国家制度消除政治不平等的民主体制无法全面地解决这些新的不平等问题,改革现有的民主制度成为必然的选择。
总之,这些社会变迁的发生推动了20世纪民主理论的流变,使我们看到了一幅多彩的民主图画。
二、20世纪几种主要的民主理论
1、精英主义民主理论
精英主义思想一直存在于民主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从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以来的众多思想家的思想中找到了其明显或隐含的形式。在本质上,精英主义就是对民众的认识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怀疑。近代科学的发展,不但为这种怀疑提供了认识论的基础,而且提供了具体的证明。一方面,科学强调真理的一元性,只有少数人才能够认识和掌握真理;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管理的复杂化,使管理成为一种由特定的阶层完成的独特社会功能。科学主义在这个意义上是排斥大众参与的。20世纪30年代法西斯主义崛起成为精英主义泛起的直接原因。法西斯主义本身就是精英主义,而其造成的惨痛教训之一则是对民众判断力的怀疑,这成为精英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依据。
此外,现代政治社会学的一些研究成果以及像帕雷托、莫斯卡、米歇尔斯这样的经典精英论者的观点为精英主义民主论提供了知识来源。精英论的核心是:一切政府都是由一个精英人物,或最多由许多相互竞争的精英人物中的一位优胜者实行统治的。从这个意义上,正如雷蒙·阿隆所说,“只有民享政府的存在,而无民治政府的存在。”
精英主义民主论的突出代表是约瑟夫·熊彼特。他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一书中提出了相当狭义的民主概念。他把民主称为民主方式。而“民主方式是为了达成政治决定的制度安排,在此安排中,个人在争取人民选票的竞争中获得了决定权。”在他看来,由选民解决分歧“同选举作出决定者相比是第二位的。” 这样,熊彼特就把长期以来民主理论的基本假设“由谁统治”变成了“选举谁来统治”。
精英主义民主论与其说是一种民主理论,不如说是一种管理理论,只不过是政府管理罢了,整个理论充满了专家治国的色彩。毫无疑问,它抓住了现代社会复杂化的现实和官僚队伍的作用不断增强的趋势,但是把它们极端化了。这样的结果必然是把人民与政治管理分裂开来,使政治管理成为一个只有少数人独享的领域,公众的政治活动最小化。从这个意义上,精英主义民主论实际上主张的是没有人民的统治方式,用理性的清醒完全抹杀了民主的人情味,是没有普通群众,只有精英和专家的理论。
但是,精英主义民主论提出了现代民主面临的三个重要问题:第一,政治竞争。在以选举为正式的核心制度的现代民主中,竞争与平等参与具有同等的意义。在大规模民主中,竞争也许是选拔最优秀人才的最佳机制,有利于实现政治的效率,同时,竞争也是平等参与的体现形式之一。精英主义民主论成功地把市场模式从经济领域转移到政治领域,初步建构了一个政治市场模式,其中的主体是各种团体和政党,竞争不仅要按照政治市场上的供求规律进行,而且是在稳定的制度框架中完成的。从这点上,精英主义民主论似乎是公共选择理论和多元民主理论的源头。第二,政治分工。古典民主论显然没有对政治生活中分工的重要性给予足够的阐述,把政治的功能等同于民主的功能,赋予了人民无所不包的权责,而许多权责是人民无法直接或亲自实现的,必须有一定的分工。熊彼特认为,在政治生活中,“决策”与“统治”是有明确区分的。如果把两者等同起来,就会产生对民主的简单化理解。除了在一些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的全国性问题上以及一些有着直接民主传统的小规模共同体中,人民可以直接决策和管理外,人民的作用应该是“产生政府,或者产生一个中间体,由它来产生全国行政部门或政府。” 第三,制度建设。精英主义民主论把对民主讨论的中心命题由“谁来统治”转变成“选举谁来统治”,实际上突出了民主正式制度的重要性。民主的正式制度应该以选举最有能力的决策者和监督权力的行使为核心目标。对制度建设的重视也改变了民主理论长期以来形成的重视思辩,缺乏实证的传统,使得当代民主理论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实证性的制度比较研究上。
2、多元民主论
应该说,多元主义是近代以来西方政治生活的一个核心价值和基本特征,只不过体现的方式和被强调的程度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有所不同。多元民主论在当代有多种分支,其中罗伯特·达尔被认为是其中的“最早的和最杰出的多元主义的阐述者”。
多元民主论没有耽于对民主的纯粹思辩,而是从政治现实出发,力图以实证的方式来构建当代民主理论。这种方法论上的努力首先体现上它对基本政治单位的选择上。它以团体,而非个人为基本政治单位,来探讨它们在政治生活中的竞争。其次,它认为选民比政治理论家普遍认为的更加冷漠,更加信息不灵,单个的公民对政治过程很少有什么直接的影响。由于把个人置于分析框架之外,所以避免了不必要的价值判断,提升了分析的经验程度。最后,把民主定义为对政治领导的控制和对政治权力的制衡过程。而在分析中,把侧重点放在了社会方面,而不是个体行为的内化和宪法这样的正式制度规定上。对社会制衡的强调反过来又推动了方法论上的实证主义。
限于篇幅,我们把达尔的理论作为讨论的重点。达尔在建构自己的理论之前,首先分析了两种居于主导地位的民主理论:麦迪逊式民主和平民主义民主。前者的重点是如何通过宪法设计来防止多数人暴政;后者的重点是最大程度实现政治平等和人民主权。达尔认为,这两种主导理论在前提假设上都是不成立的。对于麦迪逊式民主来说,根本不存在多数人的控制,在现实政治中,有的只是“多重少数人”的控制。“如果多数人的统治几乎完全是一个神话,那么多数人暴政也几乎完全是一个神话。因为如果多数人不能行使统治,那么的确也不能施加暴政。” 平民主义民主主张多数原则。但由于个人偏好的不同,多数人同意无法直接转化成政策。而且作为一种民主理论,它把过多的精力放在了对价值的宣扬上,并没有详细分析政治过程中各种利益的关系。用达尔的话说:“平民主义民主理论的基本缺陷在于:对于完美、理想地实现政治平等和人民主权的一种必要的程序性规则,它只是提供了一种形式性的再定义。因为,这种理论无非是一种公理练习,所以它没有告诉我们任何关于现实世界的事情。”
由于上述原因,达尔在阐述自己的理论时,并没有直接使用“民主”这个概念,而是创造了“多元政体”以替代民主制。为了使自己不至于陷于其他理论家遇到的民主定义的陷阱,达尔很巧妙地使用了条件性的模糊方法。他首先设定了八个条件,然而用定量化的指标来测量,如果某种政体能够在这八个指标上达到偏上的程度,则为“多元政体”。后者包括各式各样的组织。“意见的多样性,或目标冲突本身,是多元政体的一个必要条件。” 此外,自治也是维持多元政体的一个必要条件。总的来说,多元政体的维持需要社会各个团体的支持。因此,“多元政体理论把注意力主要不是集中在宪法的先决条件,而是集中在一个民主秩序的社会先决条件。”
达尔强调,任何宪法的制度性安排都不可能保证产生一个非暴政的共和国。因为拉丁美洲许多国家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了这点。毕竟,制度是可以模仿的,但是再完美的制度都必须在现实中运行,必须有社会条件的支持。“某一种社会先决条件在程度上的增加,在加强民主方面,可能远比任何特殊的宪法设计重要。无论我们关心的是少数人的暴政还是多数人的暴政,多元政体理论表明,政治科学家必须直接注意的第一位的、关键的变量,是社会因素而不是宪法因素。” 由于对社会条件的重视,使得达尔在后来非常容易地把强调重点转到了经济民主上。
多元民主论对于我们理解民主作为一种合作颇有启发。首先,它突出强调了民主维持的社会条件。现代民主的社会基础是一个多元的社会,而且“多元政体的社会条件存在得越充分,任何少数人由于政府行为减少其最有价值的自由的可能性越少。”由于这个原因,他对美国的制度前途持乐观态度。“只有民主的社会先决条件在这个国家之中没有受到实质性的损害,那么在一个由永不安静、毫无节制的人民操纵的幅员广大、强大、变化多端、极其复杂的社会中,美国的体制似乎对于加强一致、鼓励中庸和维持社会和平是相对有效的。” 第二,有利于纠正“制度崇拜”的错误倾向。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建设中,都普遍存在着这个问题。这种倾向实际上是彻头彻尾的精英主义,盲目相信少数人可以凭借理性来通过制度设计来实现预期的目标,结果常常是或者完善的制度只停留在纸面上,后者少数人依靠制度制定的权力实现政治私欲。解决诸多的社会内部问题,不能单靠制度设计,还需要培养社会自身的力量,提高它们的自主能力,实现相互间力量的平衡,让它们自己保护自己。第三,强调了共识的重要性。不能只凭字面的意义上把多元民主论看作是只强调冲突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社会冲突只是被看作是表面现象,而且它必须是在既有的社会政治框架中进行的,是在对多元政体的规范、对诸多政策选择等的共识基础上进行的。达尔说:“在某种程度上,我们通常所描绘的民主‘政治‘只不过是开玩笑。这种政治是表面现象,呈现出表面的冲突。在社会中,绝大部分的政治积极分子对政策问题通常存在着共识,这在政治中是第一位的,构成政治的基础,它包含着政治,限制着政治,构成政治的条件。没有这样一种共识,任何民主的体制都不会长久地经历选举和政党竞争所带来的无休止的刺激与挫折而依然存在下来。” 达尔对共识的强调意在把我们对西方民主的关注从纷闹的选举、相互攻击等表象引到更深层和更长远的角度,而后者对于理解民主作为一种合作来说,至关重要。
3、合作主义民主论
“合作主义”(corporatism) 是当代福利国家制度下的一个特殊的政治现象。为了把它与“法西斯主义”区别开来,所以通常都在前面加上一个“新”字。因为后者通常指的是“自上而下的”、“权威主义的”、“国家主义”的国家主导型合作主义。新“合作主义”则是“自下而上的”、“自由主义的”的社会型合作主义。在某种意义上,合作主义是对多元主义的具体化和集中化。同时,它反映了7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政治生活的两个重要变化趋势:一是福利国家面临的如何协调劳资关系,维持正常生产率的问题。石油危机的爆发使,西方国家经济陷入困境。福利体制由于经济的不景气而难以维持,国家的财政开支扩大,赤字增加,劳动生产率下降,如何协调劳资关系,保证社会生产的稳定变得成为各国政府必须解决的问题。;二是政党政治的衰退。在这方面有两种观点。“(1)认为政党‘已不能再继续排他性地垄断作为联结国民与政府的中间环节的正统地位了。’;(2)认为政党‘已开始失去在决策过程中的主角地位’。” 就前者来说,出现了随着所谓的“兼容政党”化产生的“超意识形态化”带来的各种新问题;而选民则对政党的认同减弱,“新社会运动”为他们提供了新的认同。至于后者,则由于专家型文官和大规模利益集团的作用突出,降低了政党的作用。
在此基础上,当代合作主义被定义为“一种利益代表制度,按照这一制度,若干选民单位被组织成具有特定数量的、单一的、负有义务的、按等级排列的和具有不同功能的范畴,国家如果不对此进行组织,那也对此予以承认或许可,而且赋予它们在其各自范畴内的特定的代表垄断权,以便在某种程度上控制其领导人的选择、控制其需求和支持的表达。” 这个定义过于学理化,并没有揭示出合作主义的实质。因为合作主义关注的重点是经济领域中的国家、资本和劳动三方的关系。因此,下面这个定义似乎更为直接深刻:合作主义指的是这样一种体系:“在以经济政策为中心的领域里,不是按照‘自由民主主义体制’的理念由作为国民代表的议会和政党发挥核心作用,而是由以劳、资团体为中心的大规模利益团体或上层团体的领导人与政府的国家官员组成的协调机构在国家政策的决定(有时是执行)过程中起着实质性、决定性的作用。”
由于各国情况的不同,合作主义体现的程度和方式也有所差别。施密特和莱姆布鲁夫区分了三种类型(1)“强大的合作主义”,例如奥地利、瑞典和荷兰,这三个国家不仅有完善的福利体制,而且具有强烈的社会协调,尤其是劳资协调合作的传统。尤其是瑞典和荷兰,前者被公认为福利国家的典范,后者则在90年代被视为走出福利国家困境的“第三条道路”的代表,成为一些欧洲国家改革的典范;(2)“中等程度的合作主义”,如丹麦、德国、英国;(3)“弱小的合作主义”,如法国。 而日本学者山口定则从功能的角度区分了三种类型:(1)创造稳定型的新合作主义,如荷兰、奥地利和芬兰;(2)促进发展型的新合作主义,如瑞典、(法国)和(英国);(3)危机管理型的新合作主义,如英国、德国和日本。
合作主义尽管主要局限在西欧福利国家,特别是一些小国,但是反映了现代民主制度存在的一些弱点。按照赫尔德的归纳,合作主义提出了三个值得重视的观点:第一,认为传统的代议制已经逐步被以三方主义(国家、资本和劳工)为基础的决策过程所代替。议会作为政策表达和同意的最高核心的地位已遭到破坏;由议会通过的议案,比以前更多地成为一种仅仅是加盖橡皮图章的过程。第二,议会或地方的代表已不再是表达和保护利益的主要形式。虽然代表的古典模式(以议员体现)依然存在,但是,政治和经济安排的最重要的工作却是由功能性的代表,即来自企业、工会和国家部门的代表实施的。“超议会的政治过程逐步成为决策的核心领域。”第三,以地方为基础的代表参与政策发展的范围急剧缩小,更不用说普通民众的代表了。政治参与成为了组织程度高的团体的活动。“总之,经济变化,政治压力和组织发展,破坏了议会至上的权威和公民的权力。……新的制度程序促进了主要的社会派别之间的联合。”
合作主义民主论对于当代民主理论的突出贡献在于:第一,强调了经济领域的合作,而这是以前民主理论所忽视的领域,扩大了民主的范围。第二,强调了功能性团体的重要性。传统的代议制理论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地区性团体身上。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功能性团体的作用将日益明显。第三,间接证明了阶级分析方法的意义。虽然当代西方社会的结构变动巨大,但是阶级分析法依然有其合理性。合作主义实际上就是阶级关系调整的体现。
4、参与式民主论
前面的几种理论虽然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不同方面的民主,但是依然忽视了社会政治生活中几个非常关键的问题:(1)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不平等,不仅包括资源占有上的不平等,还包括信息接收的不平、性别、种族等多种不平等;(2)日益庞大的官僚机构及其对生活生活的控制扼杀了公民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民主成为了没有个人的活动;(3)对微观民主的忽视。上述理论把大部分精力放在了对古典民主论的反动上,虽然强调了现代民主的制度建设、社会条件培养以及社会关系的协调等问题,但是忽视了公民个人的参与能力以及相应条件的建设。
英国学者霍尔登归纳了主张“参与式民主”的四种论点:(1)强调“参与”的工具性作用,认为对于公民来说,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最佳方法是参与可能对自己利益产生影响的决策。(2)认为“参与”能够提高参与者的能力,发展公民的人格和精神。这种认识可以直接溯源到古希腊,而近代的卢梭、密尔等人也特别推崇参与的这个作用。(3)认为参与能够加强共同体。这个论点实际上是论点(2)的另一面。对于共同体来,参与有两个作用:一是它可以使公民认识到共同体在自己的生活中的地位,摆正自己与共同体的关系,从而使参与者得到利益;二是通过参与,公民融入共同体之中,增强了公民对共同体的认同。(4)强调“参与”可以解决西方主流民主理论中个人主义的困境。它认为,个人主义的立场无法解释社会中的不平等,无法建立个人与国家或共同体之间的有机联系。因此,只有扩大并彻底实现参与,才能够弥补主流理论的缺陷。
对参与的强调直接继承了古典民主的基本精神,并且在当代背景下,扩大了参与方式、深化了参与的层次。在参与民主论者看来,参与不仅包括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还包括经济领域的参与(例如职工对企业决策的参与)、社会领域的参与(例如居民对社区管理的参与)、政党内部的参与等多种形式。参与论者为了防止被误解,特别强调,扩大参与,不等于恢复直接民主。“自由民主制的许多核心制度——竞争性政党、政治代表、定期选举——都将是一个参与性社会的不可或缺的组成因素。直接民主和对于最接近的地方的控制,辅之以政府事务中政党和利益集团的竞争,这些可以最为现实地促进参与型民主的原则。”
参与式民主论虽然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比如怀疑它的可行性、能否实现效率等,但是总的来说,它在三点上颇有益处:第一,它改变了二战以来民主理论过分强调经验分析,忽视弘扬民主价值的缺陷。第二,重新肯定了参与,个人的参与在民主发展中的重要性。“参与是微型民主的本质,或者说,它为上层结构即民主政体,提供了关键的基础结构。” 第三,正面提出了社会政治生活的不平等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各种不平等,就无法从根本保证个人的自由与权利。
5、共识民主论
共识民主是美国学者利日法特(Arend Lijphart)提出的一个概念。其基础是他在1968年提出的“协合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该概念与合作主义有一定的相通之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采用的经验样本相同。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和瑞士等西欧小国成了研究的对象;二是都强调了各个集团之间的合作。所不同的是,利日法特把合作的范围扩大到了经济领域之外,并且把合作方从劳资和国家扩大到社会各个团体。
以往的诸多民主理论由于把研究的样本主要集中在英美两国,所以常常把支持这两个国家民主制度的条件普世化。政治现代化理论就是这种倾向的突出代表。这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民主的视野,忽略了其他国家在民主制度上的创新。传统的看法认为,两党制和同质性的社会是民主政治的稳定有力的基础。而利日法特根据西欧几个小国的经验提出,多党制和异质社会,如果能够提供制度激励来实现广泛的权力分享,使对立的各个团体彼此之间达成妥协和共识,就能够建立一个兼容并蓄的民主政体,实现政治的稳定。这样的民主就是“协合式民主”。
利日法特采取了两个变量来区分民主类型。它们是:社会结构(同质的还是异质的)和精英行为(竞争的还是联合的)。二者的不同组合导致了四种不同的民主类型。“盎格鲁—美利坚政体”的精英行为是竞争的,但因为同质的社会结构,所以依然是稳定的民主政治,因此属于“向心式民主”;法国的第三、四共和国、意大利等,由于具有异质性的社会结构以及竞争的精英行为,所以不稳定,属于“离心式民主”;“去政治化式民主”指的是社会同质性高,国内有争议性问题都诉之以技术或公共政策取向,并且能协议出解决的方法,使“政治问题”去政治化。“协合式民主”指的是,虽然社会结构是多元的,但是由于精英能够抛弃分歧,实现合作,所以没有导致政治的不稳定。
共识民主是利日法特在协合式民主的基础上提出的,与后者相比,定义得更加精密具体。协合式民主有六个原则。它们是:(1)巨型联合内阁;(2)比例代表制,此原则不仅适用于政府职位的分配,而且也适用于公共资金的分配;(3)给予社会分裂体自治权。方法之一是联邦主义。(4)对于宪法修正,采取少数人否决权;(5)多元化社会;(6)精英优势。而共识民主遵守的是八个原则:(1)在举行联合内阁中实行行政权分享;(2)实行正式与非正式的权力分立;(3)采取平衡的两院制与少数人代表权;(4)实行多党制;(5)代表多种利益的政党制度;(6)比例代表制;(7)领土的和非领土的联邦主义以及地方分权;(8)成文宪法与少数人否决权。利日法特认为,这些要素的目的是通过下列手段来限制多数人的统治“:(1)多数派与少数派对权力的分享(巨型的联合内阁);(2)权力的分散(存于行政与立法间、二个立法机构间以及几个代表少数团体的政党间);(3)公平的权力分配(比例代表制);(4)权力的委任(给予领土上或非领土上有组织的团体);(5)对权力正式的限制(经由‘少数者否决’)。” 共识民主与协合式民主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提供了很多制度上的诱因来实现广泛的权力分享,后者则要求所有重要的团体都能被纳入“巨型联合内阁”的权力圈中,限制了权力分享的范围;前者的目的是促进各个团体的自治能力,后者的目的是为它们要求自治权利。
与前面几种民主论相比,共识民主论有两个突出的特点:其一,它直接针对的是“多数原则”。近代以来,多数原则一直倍受理论家和政治家的指责,但是依然是主要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原则。主要原因就是这些国家是同质社会,在政治现实中几乎不可能遇到无法形成多数的困境。但是在一个高度异质的社会中,则完全不可能形成多数。政党、利益集团以及媒体往往由于宗教、意识形态、语言、文化、种族等诸多区别,形成尖锐的分歧,形成多个“次级社会”,“因而造成多数模型民主所需的弹性付诸阙如。在异质性社会的条件下,多数统治不但变得不民主的,而且是危险的,因为少数团体持续地被拒绝接近权力核心,将导致少数团体觉得被排斥与歧视,而失去其对政权的效忠。” 在这个意义上,共识型民主就要强调“共识而非对立,是包容而非排斥,以及尝试扩大其统治多数的容量,而非仅满足一个单一的多数。”
其二,共识民主论在承认造成各个团体在政治生活中不平等地位和不协调的现实的同时,肯定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而且尤其对共识民主抱有很高的希望。在利日法特看来,虽然多数民主模式比较简单,但是难以体现出制度本身解决自然性问题的作用。共识民主实际上完全是由各种后天的制度构成的,可以加以修正,以适应不同国家的不同要求。它“给予宪政工程师对既存合法的传统进行改造的选择机会。因此,多数模型的简易性可被共识模型的可塑性弥补过来。” 利日法特充满信心地认为,对于新兴的民主国家和正在民主化的国家,尤其是社会分歧程度很高的国家来说,内阁制和比例代表制的混合是一种特别吸引人的制度设计。
6民主制的民主化
多种民主理论的存在从不同角度指出了现代民主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虽然各自强调的重点不同,但是都显性或隐性地把民主看作了维持合作或者实现更大程度合作的理念、制度与程序。在此基础上,现代民主在当代的深化与发展实际上也是合作的扩大与深入。为了推进合作,必须对民主制度进行民主化。
吉登斯认为,福山预言的“历史的终结”无法充分证明自由民主体制的完善。“在许多自由民主制度中,我们看到的是政治制度的大规模异化,或者最低程度也是对政治的冷漠,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选民的偏好已经失去了稳定。许多人觉得政党政治中发生的事情与他们生活的问题或机会没有什么关系。对政治领导人的不满非常普遍,不只是对于特定一代领导人才有的偶然现象。”
另一方面,三个重大的社会变革为实现民主的民主化提供了机会与条件。它们是:全球化的冲击;日常生活和个人生活中的变化;以及后传统社会的出现。吉登斯认为,“我们不应该把全球化当作是一种倾向单一的统一过程,而是要把它看作是一个复杂的变化倾向,其结果是混杂的,而且往往是相当矛盾的。”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既造成了统一,也带来了分裂;既产生了文化的扩散,也产生了多样化的要求,要求恢复地方传统和文化认同;既加强了相互的影响,也激化了极端的封闭形式
在日常生活和个人生活中,一方面个人对自我以及周围的环境的认识更深刻了,自我的选择性(包括肉体)增强了;另一方面,生活变得更具有“实验性”,必须在各种问题上进行选择,没有根据可循。总的来说,个人的反思性提高。
全球化的发展瓦解了行为的本土情景,后传统社会出现了。后传统社会不是一个民族的社会,而是一种全球世界主义秩序;也不是一个没有传统的社会,在许多方面都有坚持和恢复传统的动力和压力。在后传统社会,不能用传统的方式来维护传统,用自然的方式来保护自然。
有鉴于此,吉登斯提出要发展对话民主,对自由民主体制实行民主化。“对话民主不是自由民主的延伸,甚至也不是它的补充;不过从一开始,它就创造了社会交流的形式,这可能对重建社会团结是一个实质性(甚至可能是一个决定性的)贡献。”对话民主得益于最近在西方颇为流行的“商议民主”(deliberate democracy)。所谓的商议民主,就是通过广泛讨论,达成政策共识的民主,范围是正式领域。与它相比,对话民主的范围更广,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不是达成共识,而是自由表达和相互理解,要保持多样性。
吉登斯认为,除了正式的政治领域外,对话民主在下面四个领域中取得了进展:1)个人生活领域,包括婚姻、性关系、友谊、亲子关系、亲属关系等的民主化。在这些领域,很多问题是通过讨论、协商解决的。这是一种情感民主,对于促进正式的、公共的民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那些能够在感情上采取积极的交流态度的人更有能力履行公民的身份。2)社会运动和自助团体的增加。虽然这些运动或团体也许在目的上不是民主的,但是它们为公众打开了更广的 讨论和对话空间,尤其以前被掩盖的、视为禁区的。而且它们提高了个人的自主能力。3)组织内部的民主化程度有所发展。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行政领域,都没有出现有些人担心的巨型公司或者高度的官僚化,相反它们比以前更灵活,更重视个人积极性的发挥了。无论是“后福特主义”还是政府内部的放权都代表了这个方向。4)在全球秩序中,不仅出现了民主机制而且对话机制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对话成了解决国际问题的重要方法,这为各种文化、传统等之间的沟通和相互了解提供了基础,而且有助于削弱原教旨主义。
吉登斯承认,现在对话民主的可能性多于现实性,无法解决制度性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虽然对话民主不取决于物质的平等,但是如果不平等确实会阻挡观点的表达或者扭曲对话交流的条件,因此还需要减少贫困和不平等关系的存在。
三、简要结论
总之,对既有的民主制进行民主化正在成为世界性的共识,这不仅反映了社会合作的扩大与深化,而且体现了民主建设的深入,展现了民主的光明前景,但是我们在充满乐观的同时,更应该保持清醒的认识,因为尽管民主是一种合作,但是在一个存在多种不平等的世界中永远不是给予的,而是争取的。正如著名历史学家卡尔所说:“今天,如果有谁谈论捍卫民主, 似乎我们正在捍卫的是我们已经懂得和享有好几个年代或好几个世纪的东西,这完全是自欺欺人……判断民主的标准不应看有多少传统的制度被保存下来,而应看权力的所在以及它是如何行使的。从这一方面来说,民主是一个程度问题。今天有些国家比其他国家更民主一些,但是如果把民主的标准提高一点,那么也许没有一个国家已经很民主了。“大众民主”是一个很难达到,至今为止在很大程度上尚属未知的领域;但是,如果我们今后谈论的不是需要捍卫民主,而是需要创建民主的话,那么,我们就会更现实一些,我们就会有一个更令人信服的口号。”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