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引论
陈家刚
1980年,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注:Joseph
M.Bessette,"Deliberative Democracy:The Majority Principle in
Republican Government",in How Democratic Is the
Constitution?eds.Robert A.Goldwin and William
A.Schambra,Washington: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1980.P.102-106.)在其民主观中,他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但是,真正赋予协商民主动力的是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注:Bernard
Manin,On Legitimacy and Political Deliberation,Political
Theory.1987,15:338-368;Joshua Cohen,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Alan Hamllin and Philip Pettit eds.The
Good Polity:Nomative Analysis of the State.Oxford:Basil
Blackwell,1989.P17-34.)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1996年,圣路易大学的詹姆斯·博曼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条件的著作《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1998年,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教授乔·埃尔斯特在其主编的《协商民主》一书中提出,作为一种政治决策机制,讨论与协商是对投票的替代。而作为20世纪后期重要的自由理论家和批判理论家,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也分别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的著作,他们在书中都将自己看成是协商民主论者。
1999年3月,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者在曼彻斯特大学举行了一次学术研讨会,就协商民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们集中讨论了公共协商的规范概念、协商民主规范理想所需要的制度机制等内容,并提出了一系列支持协商民主的有力论据。他们认为,对于以普遍的不平等、日益明显的文化多元主义,以及逐渐增长的社会复杂性为特征的社会来说,协商民主是充满活力的、在制度上可行的政治模式。本文根据最新的协商民主研究成果,力图全面地介绍协商民主理论的基本内容、理论框架,发掘其作为既有民主模式替代的意义和不足。
一、协商与协商民主
1.什么是协商
在英语和德语语境中,deliberative/deliberativer一词的基本含义包括审议、聚集或组织起来进行协商辩论、慎重的商议等内容。而就几个与deliberative相近的词来说,conversation是指“无拘束或非正式的谈话”,talk指“非正式的讲话”,dialogue是“双方之间的对话”,用于机构或政治方面的交往,discussion的含义是“讨论”、“商议”,更多地包含有辩论的意思。虽然有些学者将deliberative翻译成“商议性的”,但我认为,“协商”一词更能反映其内涵,因为在既有民主的替代模式中,deliberative包含有这样几方面基本内容:参与主体的平等地位;自由开放的讨论;批判性审议;理性思考;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因此,使用“协商”和“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似乎更为恰当。
那么,什么是协商呢?我们可以从过程和结果两方面来做出解释。就前者而言,詹姆斯·D·费伦认为:“协商或者是指特殊的讨论,它包括认真和严肃地衡量支持和反对某些建议的理由,或者是指衡量支持和反对行为过程的内部过程。”(注:Jon
Elster Edited,Deliberative Democrac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63.)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协商就是一种决策前的讨论,其作用在于:揭示私人信息;减少或克服有限理性;推动或鼓励一种赋予需求或要求正当化的特殊模式;在团体的监督下促进最终选择合法化,加强团体团结或促进决策实施的可能性;提高参与者的道德素养和知识水平;独立于讨论结果,做“正确的事情”。(注:Jon
Elster Edited,Deliberative Democrac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44.)迭戈·甘贝塔也认为,协商是“个人藉此在集体决策之前表达并倾听各种观点的对话或交流”。(注:Jon
Elster Edited,Deliberative Democrac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第19页。)
而就后者来说,“协商就是各种观点不受限制地交流,这些观点涉及到实践推理并总是潜在地促进偏好变化”。(注:Maeve
Cooke,Five Arguments for 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Studies,2000,Vol,48,P.947-969.)作为特定社会政治过程的参与者,他们能够在互动过程中根据他人的立场而改变自己的判断、偏好和观点,这种互动依靠说服而不是强制、控制和欺骗。
因此,协商是一种政治过程,其中,参与者自由、公开地表达或倾听各种不同的理由,通过理性、认真地思考,审视各种理由,或者改变自身偏好,或者说服他人,进而做出合理的选择。
2.协商民主的含义
关于协商民主,研究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一是将协商民主看成是一种决策体制,或者说决策形式。例如,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做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注:David
Miller,I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Unfair to Disadvantaged
Groups?Democracy as Public Deliberation:New
Perspectives,Edited by Maurizio Passerin D'entrèves,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2.P.201.)这种决策不仅反映了参与者先前的利益和观点,而且还反映了他们在思考各方观点之后做出的判断,以及应该用来解决分歧的原则和程序。亨德里克斯认为,“协商民主更像是公共论坛而不是竞争的市场,其中,政治讨论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在协商民主模式中,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公共讨论的结果。正是通过追求实现理解的交流来寻求合理的替代,并做出合法决策。”(注:Carolyn
Hendriks,The Ambiguous Role of Civil Society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Refereed Paper Presented to the Jubilee Conference
of the Australasian Political Studies Association,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Canberra,October 2002.)“在协商民主中,公民运用公共协商来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注:Christian
Hunold,Corporatism,Pluralism and Democracy:Toward a
Deliberative Theory of Bureaucratic
Accountability.Governance: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Vol.14,No.2,Blackwell Pubilshers,2001)作为一种决策形式,协商民主要求在其中容纳每个受决策影响的公民,实现平等参与的实质性政治平等以及决策方法和确定议程上的平等,自由、公开地进行信息交流,以及赋予理解问题和其他观点的充分理由。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协商过程才能够形成具有民主合法性的决策。
二是将协商民主看成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瓦拉德斯认为,多元文化民主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的分裂与对立,“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注:Jorge
M.Valadez,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Legitimacy,and
Self-Democracy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USA Westview
Press,2001.P.30.)作为民主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在本质上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主张通过对话实现共识,进而做出民主的决策。
再者,有些学者将协商民主看成是一种团体组织或政府形式。例如,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是指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这种团体将民主本身看成是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只是将其看成是能够根据公正和平等价值来解释的协商理想。(注:Joshua
Cohen,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Deliberative
Democracy: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Edited by James
Bohman and William Rehg,The MIT press,1997.P.67.)库克也指出:“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注:Maeve
Cooke,Five Arguments for 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Studies,2000,Vol,48,P.947-969.)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概念具备五个主要特征:(1)协商民主是一个正在形成的、独立的组织(association),其成员希望它延伸到不确定的未来;(2)组织的成员都认为,恰当的组织条件(terms)既为成员间协商提供框架,也是这种协商的结果;(3)协商民主是一种多元的组织。在管理自身生活方面,组织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信念和理想。虽然成员都承诺通过协商来解决集体选择问题,但他们的目标还存在分歧,而且他们并不认为某些特殊的偏好、信念和理想是强制性;(4)因为民主组织成员将协商程序看成是合法性的来源,所以,对于他们来说重要的是,其组织条件不仅是其协商的结果,而且同样是这种协商的表现;(5)组织成员认为其他人都具有协商能力,即要求参与公开交流理性的能力,以及根据公共理性行动的能力。(注:Joshua
Cohen,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Deliberative
Democracy: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Edited by James
Bohman and William Rehg,The MIT press,1997,P.72-73.)
因此,协商民主可以理解成一种理性的决策形式,或者是一种组织形态,或者是一种治理形式。概括起来讲,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形式,其中,平等、自由的公民在公共协商过程中,提出各种相关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公开审议过程的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协商民主的实质是以理性为基础、以真理为目标。
作为一种治理形式,协商民主具有这样几个特征:(1)合法性。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不仅仅出于多数的意愿,而且还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政治决策的合法性来源不是预定的个人意志,而是它形成的程序,即协商本身。作为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寻求所有人参与的协商,即保障所有人参与协商的权利是合理的。(2)公开性。通过使支持政策的各种理由公开化,人民就能够对这些政策的前提和含义提出疑问。他们就有机会评论这种协商并指出可能的矛盾或事实上的疏忽。因为所有公民都能够参与形成共识的过程,公开性还深化了公共协商的普遍教育功能。公开性还能够阻止秘密的、幕后的政策协定,因为参与者知道,他们需要公开其理由和动机以寻求公众支持其建议。(3)责任性。由于知道特定建议的来源,以及其背后的理论依据,所以,公民就能够更好地确定支持特定政策的机构、政党和组织。参与者不仅必须表明为什么某种意识形态使他们受特定政策选择的制约,而且还要知道,他们为什么必须接受那种意识形态、其背景假设,以及他们支持它的特殊解释。
协商民主概念的形成标志着民主理论发展的新方向,但是,协商民主并不是民主范式的创新,民主理论的这种转向只是协商理念的复兴。埃尔斯特指出:“由于哈贝马斯的影响,围绕偏好转换而不仅仅是偏好聚合的民主观念已经成为民主理论的主要观点。这种发展意味着一种复兴而不是创新。协商民主观念及其实践像民主本身一样古老。”(注:Deliberative
Democracy.Edited by Jon Elst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1.)得克萨斯大学政府系教授费什金(James
S.Fishkin)认为:“追溯古代雅典民主的起源,我们可以发现其民主制度体现了协商民主的形式。雅典为许多关键的职能而使用了由民众选举的公民协商微观组织(deliberative
microcosm)。”(注:The
BlackwellGuide to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Edited
byRobert L.Simon,Blackwell Publisher,2002,P.221-235.)在古希腊的城邦政治中,500人大会、陪审团制度等都是协商民主的具体形式。
二、协商民主理论
1.协商民主的理论渊源
随着现代性理论的兴起,合法政府概念变成了激烈争论的焦点。强调公民利益多元化、公民之间的冲突潜力的自由理论与强调基于共同利益、价值或传统的公民协调的可能性的共和理论一直处于对立与冲突之中。博曼认为,虽然协商民主观念并不必然导致共和论,而且也不排斥敏锐的社会冲突意识,但它却是在这两种传统争论所建构的领域中产生的。(注:Edited
by James Bohman and William Rehg,Deliberative
Democracy: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The MIT
press,1997.P.2.)
在德赖辛克看来,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一方面是基于自由主义理论。另一方面是基于批评理论。(注:John
S.Dryzek,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Beyon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3.)在现代社会中,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是基于这样的假设:个人受自我利益而不是任何公共利益观念的驱动,他们是自身利益的最好法官。因此,自由政治是各种利益在决策前根据中立的宪法原则的融合与聚合。虽然协商民主关注政治互动中的偏好转换,而自由民主强调政治互动前偏好的融合与聚合,但在某些条件下,自由主义允许个人服从协商说服。因此,协商民主能够促进自由与民主原则的有效融合。
对于自由主义而言,协商民主能够缓解各种原则之间的张力。就自由民主可能形成的多数暴政而言,协商原则能够证明自由权利的正当性;而因为宪法在创造协商公共领域中的作用,自由宪法能够有效促进协商。协商民主在自由宪政思想中处于核心位置,“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应该“理解成协商民主”。(注:John
S.Dryzek,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Beyon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第10-14.)
协商民主的另一个理论基础是批判理论。从广义上看,批判理论主要关注个人和社会摆脱压制性力量的进步性解放。批判理论认为,民主参与能够改变个人,使他们变成理想的、更具公共精神、更宽容、更有知识、更关心他人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的公民。而强调参与则是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
哈贝马斯在分析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种民主模式的分歧时指出,它们最重要的分歧是对民主过程作用的理解。前者将国家设想为公共管理的机器,社会则是个人的市场经济之结构化的交往体系;后者则将政治理解为关注道德生活的意识。而协商民主则接受了这两方面的因素,从而使民主程序与规范内涵的结合超越了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并与自由主义将国家当作经济社会守卫者以及共和主义将国家看成道德集体的表象相区别。(注: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哈贝马斯在华讲演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0-86页。)
协商民主吸收了自由主义与批判理论的长处,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社会间的界限,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以修正传统民主模式的缺陷与不足。协商民主已经成为那些强调个性、竞争和聚合民主模式的普遍替代。协商民主论者根据一系列协商背景和主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直接民主,市镇会议和小规模的团体,工厂民主,具有不同道德原则的公民之间公共理性的调解形式,自愿团体,控制整个社会的协商宪政和司法实践等。(注:Edited
by James Bohman and William Rehg,Deliberative
Democracy: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The MIT
press,1997.P.2-5.)
2.协商民主的核心:公共协商
公共协商概念是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所谓公共协商,就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注:Jorge
M.Valadez,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a Legitimacy,and
Self-Democracy in Multicuhural Societies,USA Westview
Press,2001.P.31.)在协商民主理论中,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不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只有在公共协商过程中,所有公民政治平等的信念才能够完整地表达出来,不存在特殊成员的利益具有超越其他任何公民利益的优先性。而要保证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消除参与公共协商的制度性障碍,形成所有公民能够自由参与协商过程,则必须形成一种可欲的协商论坛。
在科恩看来,理想的公共协商应该遵循自由、平等、理性与合法性原则的程序。(1)理想的协商是自由的,因为参与者对各种建议的思考不会受到预先规范和要求的权威的抑制,而且参与者将通过协商实现特定决策的事实看成是服从这种决策的充分理由;(2)协商是理性的,因为决定各种建议命运的是理性根据而不是权力。协商概念强调集体选择应该通过协商方式做出,不仅仅是因为这些选择应该符合公民的偏好。(3)在理想的协商中,参与各方在实质和形式上都是平等的。每个具有协商能力的人在协商过程的每个阶段都有平等身份。(4)协商的目标是实现理性驱动的共识,即发现对所有承诺根据平等公民做出的自由、理性选择判断结果而行动的公民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注:Joshua
Cohen,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Deliberative
Democracy: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Edited by James
Bohman and William Rehg,The MIT press,1997.P.73-75.)
因此,公共协商过程是包容性的,政治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决策,少数人也可以合理地期望其能够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影响未来的结果;理性的决策是由协商过程中提出的各种理由以及/或者解决分歧的程序决定的,不合理的、站不住脚的观点无法决定协商结果。(注:James
Bohman,Public Deliberation:Pluralism,Complexity and
Democracy,The MIT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England,1996.p100;Maurizio
PasserinD'entrèves
Edited,Deliberation:New Perspectives,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2.P.201.)
作为公民借以证明形成并自愿接受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法律和政策正当性的工具,公共协商的结果来自于自主的、在认识上不受限制的集体理性,所以,协商过程的所有成员都有义务遵守这些结果。与其他各种民主过程不同的是,公共协商保证协商的结果不仅能够聚合现存的各种愿望,而且还反映了更高程度的集体知识和相互的道德责任。而如果仅仅将政治共同体成员各种愿望集中起来,这种民主过程就会使他们丧失严格评估现存信仰和偏好,以及审查各种政策选择的前提条件与结果的机会。
3.公民社会与协商民主
从一般意义上讲,公民社会涉及到社会中正式和非正式的团体和网络,它们存在于国家与个人之间。协商民主论者认为:“与国家和经济不同,公民社会包括所有需要交往互动以促进其再生产,以及基本上依赖社会整合过程促进其界限内合作的制度和团体形式。”(注:James
Bohman,Public Deliberation:Pluralism,Complexity and
Democracy,The MIT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England,1996.p100;Maurizio
Passerin D'entrèves
Edited,Deliberation:New Perspectives,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2.P.201.)公民社会表现为松散的社会网络、俱乐部,以及有组织的和政治驱动的利益集团。
公民社会在协商民主中的角色是理论家关注的重要问题。亨德里克指出,关于公民社会的角色,协商民主论者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即微观协商理论家和宏观协商理论家的不同认识。(注:James
Bohman,Public Deliberation:Pluralism,Complexity and
Democracy,The MIT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England,1996.p100;Maurizio
Passerin D'entrèves
Edited,Deliberation:New Perspectives,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2.P.201.)前者集中诠释协商程序的理想条件,这种理论主要讨论协商应该包括谁,并没有在本质上涉及公民社会;后者强调非正式的、发生在公民社会中的散漫的(discursive)协商形式,他们主要关注非组织的开放式交流在协商政治中的作用。
协商民主理论的这两种不同倾向的观点对公民社会的认识存在很大差异。首先,在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及其在协商政治中的角色方面。协商民主的微观理论家认为,公民社会各部门在愿意且有能力参加一些有组织的协商论坛的情况下,应该参与协商政治。公民社会通过与国家的合作而被赋予交往形式;而宏观协商民主理论家强调公共协商非正式的、非组织的性质。因此,公民社会在非正式的政治活动中扮演着排斥和反对国家的角色。它的关键作用是形成公共舆论,并将其传达到制度性决策论坛如法庭和议会。也就是说,强调组织程序的微观理论家似乎鼓励公民社会通过参与协商论坛而与国家合作。相反,宏观理论家更喜欢看到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的作用。
其次,就公民社会的行为而言,微观理论家强调协商论坛的参与者必须是由交往行为驱动的。而宏观理论并不排除使用策略的行为形式,当这种行为用于对国家或经济权力及不平等做出反应的对抗性目的时,尤其如此,例如,抵制支持雇佣童工的大型跨国公司等。
另外,在公民社会中的权力与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方面,微观理论要求协商程序消除存在于参与者之间的任何形式如权力、势力和资源方面的不平等;相反,宏观理论家例如德赖辛克和博曼等似乎不愿意承认目前存在于公民社会中的广泛不平等,以及这些不平等可能给宏观层面的协商民主性质造成的威胁。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公民社会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都是模糊的,有组织的协商讨论并不总是被公民社会的某些部门很好地接受。正如亨德里克所说的那样,虽然协商讨论使公民社会中的某些积极团体从共同体中学到很多东西,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公共参与扩展到随机选出的公民这种观念而言,利益集团和激进主义的反应是消极的。(注:Edited
by James Bohman and William Rehg,Deliberative
Democracy: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The
MITpress,1997.P.2-5.)
4.协商民主与政治平等
民主意味着人民的统治,而“人民”是多维层面的异质性要素。因此,民主要求必须平等考虑不同公民的偏好差异。在协商民主中,合法决策是所有人协商的结果,政治平等是协商民主的基本条件。这种政治平等是结果平等、机会平等还是资源平等或能力平等呢?
耐特等人认为,“协商民主需要一种具体的、相对复杂的平等。考虑到我们对民主安排产生结果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就无法要求结果的平等。因此,民主需要机会平等。具体地说,民主协商需要平等地获得政治影响的机会。”(注:Jack
Knight,James Johnson 文"What
Sort of Political Equality Doe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Require?"选自James
Bohman和William
Rehg编Deliberative
Democracy,The MIT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
England,1997,P.280.)平等的政治影响机会包括两个重要部分,它涉及权力与资源非对称分配影响协商的方式。首先,平等的影响机会要求这种非对称性公平地对待每个参与者。其次,平等的影响机会要求非对称性不能使任何人处于不公平的劣势地位,没有人会因为权力与资源的缺乏而无法参与这种作为民主协商核心的协商过程。
而结果平等就被排除在协商民主的基本条件之外。在博曼看来,结果平等就是“偏好的满足”。但这种平等实际上仍然是不完全的或非正义的。(注:James
Bohman,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Effective Social
Freedom:Capabilities,Resources,and Opportunities,选自James
Bohman和William
Rehg编Deliberative
Democracy,The MIT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England,1997,P.327-328.)例如,幸福的奴隶可能实际上不缺乏成就,他们可能实际上满足于其所获得的一切,但这是非自主性的满足。因为他们缺乏实现成就的自由。尽管很满足,但他们只能实现这些可能而不是其他任何可能。因此,结果平等不是协商民主的可靠指标。
托马斯·克里斯蒂安诺提出了资源平等观念,即协商过程的参与者应该平等地占有协商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如收入、权利、资格或机会等。(注:Thomas
Christiano,Rule of the Many,Boulder:Westview
Press,1996,P.64.)但资源平等忽视了人类多样性这个最重要的特点。无论是广义或者狭义,资源路径都无法解决如何赋予每个人平等的政治认可和尊重的问题,当人类在条件、目标、财富和机会存在差异性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那么,成功的协商需要怎样的政治平等呢?博曼认为,成功的协商需要社会和文化条件。这些条件规定了必须在民主实践中理解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最基本方式:所有公民都必须培养那些赋予其实际参与公共领域的能力。而一旦参与公共领域,他们必须有充分的尊重和认可,以便影响决策有利于自己。(注:James
Bohman,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Effective Social
Freedom:Capabilities,Resources,and Opportunities,选自James
Bohman和William
Rehg编Deliberative
Democracy,The MIT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England,1997,P.323-324.)能力平等体现着协商民主理论的根本特征,这种决策模式需要平等的能力促进积极公民权,如果缺乏这种能力,就无法得到完全公平、合法的协商结果。能力平等不但强调积极公民权以及有效参与公共生活的意义,它还承诺调解多样性和平等要求之间的潜在冲突。能力平等能够充分利用程序所赋予的机会,利用掌握的资源,消除政治贫困,实现追求成就的自由。“协商中基于能力的政治平等观念允许我们超越程序机会或资源聚合而扩大政治权利与自由。因此,自由是根据个人选择而生活的能力,它包括有效社会行为的能力、参与共同活动并在其中实现自己目标的能力。”(注:James
Bohman,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Effective Social
Freedom:Capabilities,Resources,and Opportunities,选自James
Bohman和William
Rehg编Deliberative
Democracy,The MIT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England,1997,P.342-343.)
因此,能力平等至少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为我们提供了理解民主实践改革的正确途径。在实践层面上,制度及其设计的程序改革将使政治公共领域更宽容和开放,通过公共资助的政治资源再分配也将鼓励形成多元化的公共领域,弱势群体能够像具有组织优势的团体一样培养自身的政治能力,公开表达自己的意愿。而在理论层面上,持续的政治不平等问题需要更实质的、相关的能力解释。这些能力基本上是一种交往能力,即在协商中争取他人的合作,表达所有人可以接受的理由,并因此有助于影响当前的协商过程。
5.协商民主制度的建构
很明显,协商民主已经成为其支持者坚持的政治理想、可行的政治模式、表明新的发展方向的治理形式。但是,将理想转化为现实必然会在实践中寻求制度支撑。什么样的制度结构适合协商民主的原则呢?虽然协商民主论者没有具体设计出协商的制度、机制和程序,但制度问题已经成为关注的焦点。正如科恩所说的那样,“如果社会秩序明显受协商的集体选择形式支配,那么,协商民主理论的目标就是通过表现这种应该获得的条件特征而赋予这种形式理想以实质。为此就需要思考‘理想的协商程序’。勾勒这种程序的目的是明确说明适合这种形式概念的协商决策的条件,因此尽可能地强调民主制度应该体现的特性。”(注:Joshua
Cohen,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选自Deliberative
Democracy: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Edited by James
Bohman and William Rehg,The MIT press,1997.P.73.)
公民参与协商是在制度关系中进行的,如果我们期待他们在公共话语中改变或改善其信仰、偏好,他们必须有充分的制度规范预期其选择的后果。因此,完善协商过程必然要求建构协商制度、组织和规范协商过程,做出权威性决策以及实施这些决策。
在费尔约翰看来,如果要做出合法的决策,协商就需要一种体制来规范讨论以保证讨论的有序和规范。协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协商能够成功进行的条件。(注:John
Ferejohn Instituti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选自Ian
Shapiro和Stephen
Macedo编,Designing
Democratic Institutions,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00,P.94.)协商制度要保证决策议程能够获得广泛的信息,决定谁在何种事务上有发言权,确定每个问题的可能性决策,说明怎样修改建议,以及保证协商过程足够透明以促进理性说服。同时,如果必要的话,可以安排讨论以及修正议程的结构;防范拖延战术,确定提出根据的背景。制度还可以保证限制暴力威胁、武力或贿赂。
三、协商民主:意义与走向
作为一种复兴的民主范式,协商民主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具有超越既有政治模式的意义。协商民主能够促进决策合法化、控制行政权力膨胀、培养公民美德和平衡自由主义的不足。
1.促进合法决策
在大多数协商民主的支持者看来,协商民主是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的过程。协商民主能够促进决策的合法化。首先,所有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平等地参与形成决策的过程,政治讨论包容所有的人,没有人具有超越任何其他人的优先性,参与协商论坛的机会是平等的。其次,决策是在公民及其代表的公共讨论和争论过程中形成的,公共利益是他们的共同诉求,理性具有超越个体自我利益与局限的优势。再者,形成决策的讨论过程是将说服而非强制看作是政治的核心。协商的目的是实现共识。“就政治过程而言,协商民主关注政治观点与意志形成的长期过程,以及它们在正式议会场所与非正式公共领域的交流。因此,协商民主坚定地支持参与,它认为需要高水平的参与,而且其最终目的是使权力运作合理化。”(注:Pablo
de Greiff,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Punishment,选自Buffalo
Criminal Law Review, Vol.5;pp.373.2002.)因此,通过公共协商形成的决策可以得到参与者的普遍遵守,公共协商结果的政治合法性不仅建立在广泛考虑所有人的需求和利益的基础之上,而且还建立在利用公开审查过的理性指导协商这一事实的基础之上。
2.控制官僚自由裁量权
20世纪以来,行政机构的权力或者说官僚自由裁量权日益膨胀。怎样控制行政权力的非民主取向,已经成为各国学者关心的重要问题。官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是行政机构获得制定规则以确定公共政策的内容而无须承担同等民主责任的问题。协商民主论者认为,“控制官僚自由裁量权的恰当途径是施行协商民主,实行协商的民主立法模式”(注:Christian
Hunold,Corporatism,Pluralism and Democracy:Toward a
Deliberative Theory of Bureaucratic Accountability.选自Governance: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yand
Administration,Vol.14,No.2,Blackwell Publishers,2001.),只有协商模式才能规范、建构现代的公共行政。因为真正的公共行政需要在讨论和决策中把公开性、平等和包容性最大化,所有政策协商的参与者都有确定问题、争论证据和形成议程的同等机会,协商过程能够包容各种不同的利益、立场和价值,协商能够使讨论和决策过程中的社会知识最大化。“就更广泛的民主研究来说,可行的官僚责任协商模式将具有超越公共行政的意义。当代许多对民主的怀疑都源于将健康的民主体制等同于充满活力的立法机构。考虑到立法机构的衰落,怀疑论似乎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如果官僚组织能够通过公共协商而承担责任,那么,基于立法机构衰落的民主批评将会失去其应有的吸引力。”(注:Christian
Hunold,Corporatism,Pluralism and Democracy:Toward a
Deliberative Theory of Bureaucratic Accountability.选自Governance: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Vol.14,No.2,Blackwell Publishers,2001.)
3.协商民主的公民意义
第一,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维护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美德,培养出民主公民的性格特点,如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通过充分了解其与众不同的人性、道德信念等,人们就能够更好地相互理解其期望、关怀与需要。协商民主通过理解和尊重他人的需求和道德利益,不是强迫遵守那些无法了解的、与我们相疏离的道德要求,而是能够培养人们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的意愿。第二,协商民主能够形成集体责任感。通过公开检视个人决策的结果和假设,协商民主将使人们清楚地看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其福利有赖于其承担属于自身的那份集体责任的意愿。第三,在多元文化社会中,协商民主能够促进不同文化间的理解。对于多元文化民主社会的公民健康和公共生活来说,种族文化团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公开检视歧视和压制对现存问题的影响,公共协商能够有效地促进不同文化间的理解。文化团体会维持一种深层的相互理解,从而成为建立参与持续性合作行为所需要的社会信任的基础。最后,通过将曾经受排斥的种族文化团体吸纳进协商过程,以及向这些团体表明公共协商的结果来自公正和包容性的程序,协商民主还可以促进多元文化国家的政治合法性。
4.对自由主义的平衡
在20世纪的政治理论中,经济学的影响占据着主导地位,自利成了自由民主理论的基础。自利政治实践允许社会和经济权力的不平等分配,使穷人和弱者的境况更悲惨;它们假设制度几乎完全依赖于纯粹的、聚合的、短暂的以及僵硬的决策形式,从而使普遍的社会经济复兴的结构问题无法解决。而协商民主则开始重新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强调通过共识形成决策的过程,改变了重视自由而忽视平等的传统。协商民主理论是对民主本质的再思考。作为协商民主的核心,协商过程是对当代自由民主中流行的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的矫正。因为个人自由和自治是自由社会的核心要素,所以,尊重、理解对共同体生活普遍关怀的需求是对自由民主加以平衡的需要。缺少这种平衡关系,自由民主就存在着被试图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福利而不考虑后果的狭隘个人主义削弱的危险。
但是,正如许多协商民主理论家所指出的那样,在多元的文化社会中,在冲突日益多样化和激烈的社会中,实施协商民主还面临着很多问题,或者说困难。瓦拉德兹将这种问题归纳为三个方面:统一或共同的政治共同体缺位、认知和道德的不可通约性、不同团体之间存在的不平等。(注:James
Bohman,Public Deliberation:Pluralism,Comple xity,and
Democracy.The MIT Press,1996. P1-2.)此外,在协商理想之中还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程序正当性与独立判断和理性之间的紧张;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紧张;协商理想与当代社会的多元、复杂的实际条件的紧张。而且还存在着民主理想与民主规模的关系问题,等等。
虽然存在诸多紧张关系和问题,但协商民主对民主本质的再思考激发了政治参与和公民自治的理想。将平等、参与、公共利益、理性思考、对话和共识作为协商民主的关键,是对既有的精英民主、经济民主和多元民主理论的反抗;而诉诸直接民主、市镇会议和小规模的组织、工厂民主、具有不同道德原则的公民之间公共理性的调解形式、自愿团体、控制整个社会的协商宪政和司法实践等则是对代议民主的修正和补充。协商民主面临的多元主义、社会复杂性和日益不平等的挑战,只有通过创造新的论坛、改革公民共同协商的制度以及以新的方式公开利用理性才能应对。民主共识、平等和参与,以及关注公共利益是现实实践中完全能够实现的政治目标。合理的制度建构能够并已经使协商理想变成了现实。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