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认识到在当代社会,政治权力越来越和人们的物质利益结合在一起,关系到人们的经济利益、政治身份和社会地位等,每个人实际上都与政治权力有着直接的或间接的联系。
教学内容:政治权力的本质和特征、政治权力的构成要素、政治权力关系和类型、对政治权力的制约。
教学重点:政治权力的本质、政治权力关系、对政治权力制约。
第一节
政治权力的本质和特征
一、政治权力的涵义
(一)权力产生的根源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权”是一个单字词,等同于权力,“权”的概念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衡量审度的意思,二是指制约别人的能力。在英语表述中,权力也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做某事的能力,二是指对某人的控制能力
1.权力产生的根源是人的社会性
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权力既不是天赋的,也不是人的自然本性。从根本上说,权力产生的根源是人的社会性。人是一种社会动物,人只有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从事人类生存和繁衍所需要的社会物质生产,所以社会是人类生存的方式。人类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因生存的需要和物质生产的需要,必然会结成横向的协作关系,这是人类共同利益所要求的。人又是有生命的物体,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身的特殊需要和要求,相互之间必然产生矛盾和冲突,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有效地组织社会生产,就必然要求建立纵向的权力关系,来制约与人类共同利益不协调的个人利益,使每个人的意志和行为相对一致,不至于破坏横向的协作关系和损害人类的公共利益。由此可见,权力是在横向协作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纵向指挥力量。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凡是大的生产过程,就都会产生权力现象,正如恩格斯所说:“凡是有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要表现在一个统一的意志上……就像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从权力产生的过程来看,
权力是人类社会的必然现象,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在原始社会,人们推选出的氏族部落首领,他行使的权力就是管理整个部落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的一般公共权力。这种一般公共权力是贯穿于人类社会的永恒的现象,与人类社会共始终。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说:“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他是怎样形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都是我们所必需的,而不管社会组织以及生产和产品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是怎样进行的。”
2.政治权力与一般公共权力的关系
二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政治权力和一般公共权力都根源于人的社会性和社会生活,正是这种社会性和社会生活形成的横向和纵向关系,成为政治权力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不同之处是:政治权力产生的特殊根源是社会成员利益的分裂和阶级的出现。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产生了私有制度,由于人们与生产资料关系不同,于是导致了社会成员在根本利益上的对立,形成了利益不同的社会集团即阶级。在社会利益分裂和阶级形成的过程中,那些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用自己的优势建立了有组织的专门的国家机构,借助国家这种物质力量对其他阶级进行支配和控制,以维护既得利益和特定的社会关系。同时,他们用国家机构接管了原来的氏族部落的社会管理功能,以社会代表的身份成为社会的管理者。由此可见,政治权力不像一般公共权力那样随着社会的产生而产生,而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即出现阶级以后而产生的。政治权力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的。随着阶级的消灭,政治权力将逐渐失去其政治性质,重新恢复为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一般公共权力。
3.利益是产生权力的重要条件
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群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要求,争取和维护利益是不同群体自觉的和主动的活动过程。在利益冲突中,有共同利益要求的群体结成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他们动员和整合所有的资源和力量,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开展各种活动。所以,利益关系是形成政治权力的重要条件。
在实际生活中,各个利益群体拥有的资源量是不同的,因此力量大小也不同,大体上有两种状态:均衡状态和非均衡状态。均衡状态是指各方力量“势均力敌”,形成暂时的平衡关系;非均衡状态是指一方的力量大于其它各方力量而形成一种支配关系,即力量相对强大的一方成为政治权力主体,处于支配者地位,力量相对弱小的一方则成为政治权力客体,处于被支配者地位。然而,平衡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力量对比关系经常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有不同的利益要求,只要有利益冲突就有政治权力的影子。在社会生活中,群体的力量总要大于个体的力量,社会的力量总要大于群体的力量,在各种力量对抗过程中,群体力量和社会力量就自然而然地发展地成为政治权力。如原始社会部落联盟的酋长,他掌握的权力就表现为对部落成员行使支配权。国家产生以后,国王掌握的权力就表现对社会成员行使支配权,这个支配权即国家权力。可见,有人群的地方,就有权力现象,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这种权力就发展成为政治权力,即阶级统治的权力。政治权力是在人类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才出现的,并且是建立在一定的财产关系之上的。
由上可见,政治权力是指在阶级社会中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凭借国家强制力对其他阶级进行控制的能力。政治权力反映的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一种不平等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特定的公共权力。这里需要注意,政治权力不同于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一种资格和权能,是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权力的主体是国家,而政治权利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二)政治权力的实质
政治权力的实质是统治阶级的权力,公共权力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只要有人类社会存在,就会有公共权力现象发生。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是公共权力机构,这个机构在阶级产生之前是“非国家机构的政府”,如原始社会中的“议事会”、“酋长会议”等组织。在阶级产生以后是“国家机构的政府”,如国会、政府、法院等专门的权力机构。不过,在产生阶级出现国家以后,“非国家机构的政府”并没有完全消失,而是退居次要地位,并适应社会的需要,以新的形式与“国家机构的政府”在一起共同发挥管理社会的作用。在原始社会,“非国家机构的政府”行使的权力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的社会公共权力;在阶级社会,“国家机构的政府”行使的权力是为部分社会成员即特定阶级服务的特殊公共权力。这是因为,在阶级社会中政治权力是以占有一定财产为基础的,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要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他们通过行使政治权力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并增加财产的数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治权力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权力,其表现形式是强制和服从。
二、政治权力的构成要素
(一)客观构成要素
生产资料
生产资料是人类进行劳动的必要条件,谁占有生产资料,谁就可以获得了支配社会生存和发展的能力,谁就成为政治权力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生产资料对政治权力具有首要的和根本的意义。在阶级社会中,特定阶级的政治权力之所以能够形成并发挥作用,根本原因就是这些阶级控制和占有了生产资料。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决定了政治权力的性质。譬如,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不同的占有形式决定了不同社会制度下政治权力的性质。
物质财富
物质财富表现为人类劳动的产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是政治权力的物质基础。任何物质财富本身都代表着一定的力量,物质财富的占有就意味着力量的拥有,物质财富的积累就意味着力量的扩大。物质财富从两个方面影响着政治力量的形成和发展:从物的方面看,物质财富的使用价值可解决政治力量形成和活动中的技术要求,譬如通讯工具的拥有可以解决政治力量内部的联络;从人的方面看,物质财富的使用价值可以满足人的各种需要,从而可使物质财富的拥有者把他人利益与自己结合在一起,实现社会政治力量在人力方面的扩展。
暴力
暴力是指由国家掌握和行使的特殊的强制力量,如军队、警察、法庭等,暴力强制力量主要表现为:组织严密、机动灵活、直接强制、效果明显,因此而成为政治权力的核心部分。恩格斯说:构成这种政治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就是说,暴力的构成包含三方面因素,即暴力执行者、暴力组织和暴力工具。暴力的效果取决于暴力执行者的能力和素质、暴力组织的完备程度以及暴力工具所包含的技术含量等因素。
除此以外,政治权力的客观构成要还包括自然资源、地理条件、文化传统、恰当时机以及政治权力客体的服从心理等。
(二)主观构成要素
能力素质
能力素质是政治权力主体保持政治权力的重要条件。能力素质包括智力和体力两个方面,就个人来说,能力素质是指知识水平、品德修养、经验阅历、性格意志、分析判断能力、领导决策能力、组织动员能力、革新创造能力等。就群体来说,能力素质是指群体的文化水平、心理素质、文化传统、成就状况等。
身份资格
身份资格是指之所以成为政治权力主体的社会规定性和外部特征。就个人来说,身份资格是指个人的资历、担任的职位、具有的威望以及某种血缘关系或法定的继承资格等,个人的身份资格就是个人的社会政治角色。就群体来说,身份资格是指群体的社会形象、社会地位、社会声誉和政治威望等。身份资格对获得政治权力主体地位并保持政治权力有着重要影响甚至起决定性作用。
理论与策略
理论是政治权力主体对于自己的社会政治目标及其原则的构思。理论作用取决于两方面的情况:一方面,理论反映了和代表了多少人的利益和要求,即政治权力主体的政治目标及其原则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理论是否被群众所掌握。策略是政治权力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弱化对方力量,强化自身力量的方式和技巧。制定正确的策略要考虑政治生活中的具体因素,如时间、地点、性质、内容、对象、矛盾程度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策略是政治权力主体能否始终保持政治权力的关键。
组织
组织是若干个人的集合体,个人组织起来以后,将产生一种大于全体成员力量的新的力量。组织的力量取决于组织的社会基础、组织原则、组织结构等相关因素。
三、政治权力的特性
(一)阶级性
政治权力总是与阶级紧密相连,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1)政治权力主体主要是阶级,而且主要是一定社会中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往往是政党、政治领袖或政治精英,但他们都是阶级的政治组织和政治代表,不是孤立于阶级之外的。(2)政治权力是统治阶级维护其利益实现其原则的工具。政治权力是经济权力的集中体现。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如果不掌握政治权力,在政治上也占统治地位,其经济地位也难以维持。正因为如此,掌握政治权力的阶级绝不允许与之利益相对立的阶级和它分享政治权力,从而使政治权力表现为一个阶级的独占性。(3)政治权力客体也主要是阶级,是一定社会中与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相对立或冲突的阶级。正由于这些阶级与统治阶级存在着利益冲突,统治阶级才对它们行使政治权力;正是这些阶级为了自身利益,才成为与政治权力主体争夺政治权力的对手。以上三点说明,政治权力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与阶级共存亡,在阶级消灭之后,政治权力将失去其阶级性(政治性质)还原为一般公共权力。
(二)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政治权力主体以国家这种有组织的暴力作为行使政治权力的主要方式或后盾。由于政治权力承担着某种重要的功能,即整合有利益冲突和利益差别的社会集团和个人,因此强制成为政治权力不可缺少的要素。政治权力的强制力来源于国家这种有组织的暴力,也就是说,政治权力主体以国家的名义颁布法律,发号施令,强迫政治权力客体服从,所以这种强制效果非常明显。政治权力主体以社会代表的身份行使有组织的暴力,如特许权、垄断权等,但不允许社会其他集团和个人拥有这些权力。由于政治权力以强制力作为后盾,这将使其他非强制性手段更具有效力。当然,政治权力主体行使权力并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以暴力加以强制,但强制作为一种威慑力量始终是存在的。
(三)公共性
政治权力的公共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治权力主体总是以国家和全社会正式代表的名义来行使权力,并且也总是服从和受制于社会整体性发展的需要,所以为全社会成员所认同。另一方面,政治权力除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以外,还具有对全社会公共生活进行组织、调节和治理的功能,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执行社会职能。正如恩格斯所说:“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政治权力又被称为公共权力。
(四)反抗性
政治权力客体与政治权力主体之间的冲突即斗争性。政治权力客体并非心甘情愿地接受政治权力主体的支配和控制,而形成的一种反作用力,使政治权力运行受到阻碍,使政治权力主体付出代价,使其利益受损,并可能导致双方地位向相反的方面转化,即主客体易位。可见,在政治权力运行中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之间是一个相互斗争、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较量的过程。这一过程通常表现为政治斗争,其根源是利益驱动。政治斗争的最高形式是革命,革命将改变旧的政治权力格局,形成新的政治权力格局。
(五)发展性
政治权力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实践证明,一种政治权力一旦实现,便会产生不断巩固和平衡的趋势,从而形成一定制度化的权力格局。但是,任何政治权力都是特定社会条件下的政治权力,是特定条件下的力量对比关系。因此,社会条件的不断变化,将促使力量对比关系发生变化,最终导致政治权力的发生变化。因为社会的发展是绝对的和普遍的,所以政治权力必然处在动态变化之中,阶级社会就是在政治权力的变动更替中前进的。
第二节 政治权力类型和政治权力关系
一、政治权力的类型
(一)根据政治权力主体性质划分
政治权力主体是由利益主体转变而来,有什么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就有什么性质的政治权力主体。在原始社会,人们在公有制经济基础上形成了普遍的公共利益,并以公共利益为核心产生了氏族公社和部落的“公众的权力”(即一般公共权力)。这种
“公众的权力”代表氏族和部落全体成员的意志,是一种与大众相结合的权力;这种
“公众的权力”同时又以共同生产和血缘关系为基础,因而又具有纯粹的道德性质,即部落酋长以威望、舆论、道德、共同信念和氏族习俗来行使权力。当然,原始社会在部落战争期间,“公众的权力”通常是以对外的暴力强制的方式而表现出来的。
奴隶主阶级的政治权力
即奴隶制社会中以奴隶主阶级为政治权力主体的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和奴隶本身。奴隶主阶级的政治权力具有极大的残暴性。在奴隶社会中,奴隶并不被当作人看待,而是被看作奴隶主的财物和生产工具。不仅如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权力已经开始与宗教学说相结合,宣扬权力神授观念,从肉体和精神两个方面强迫奴隶服从统治。同时,奴隶主阶级的政治权力还具有疯狂的对外扩张性。即奴隶主阶级往往运用自己掌握的政治权力发动大规模的对外战争,掠夺财富,维持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
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权力
即封建社会中以封建地主阶级为政治权力主体的政治权力。其政治权力基础是封建地主阶级占有社会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通过占有土地,迫使农民对封建主形成人身依附,并凭借国家暴力机器对农民实施政治统治权力,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在封建地主阶级内部,按占有土地的程度区分为若干等级,政治权力也按等级来分配。国王或君主是最大的土地占有者,因此掌握着最大的权力。在国王或皇帝之下,则有着大大小小的地主和领主,形成各自的势力范围,从而形成权力的金字塔。国王和皇帝以及掌握各级地方政治权力的大小领主或地主,不仅是终身的,而且是世袭的。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权力除了凭借暴力以外,还以神权为精神支柱,实行极端的专制统治。
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
即资本主义社会中以资本家阶级为政治权力主体的政治权力。其政治权力基础是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人占有制。资产阶级以其占有的生产资料为凭借,形成“金钱”锁链,迫使无产阶级处于经济上受剥削的地位,同时,资产阶级又以此为基础,掌握国家机器,运用强制的非强制的收买方式,使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处于被统治的地位。显然,资产阶级政治权力对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来说,是资产阶级专政。在资产阶级内部,则实行由多数人掌权的民主制,每个资本家都按照他在社会总资本中占的份额而分享这种权力。他们每隔几年选出其政治代表,掌握中央和地方的政治权力,维护资产阶级的经济和政治的统治地位及其利益。
无产阶级的政治权力
即社会主义社会中,以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为政治权力主体的政治权力。其政治权力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无产阶级和和广大劳动人民构成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因此,无产阶级的政治权力是绝大多数人掌握的政治权力。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对一切破坏和反对社会主义事业,对敌视人民政权的分子实行专政。正如毛泽东说的那样,“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三)根据政治权力主体的组织类型划分
社会公共权力
社会公共权力是全社会范围内的政治权力。它以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基础,在国家产生以前和国家消亡以后表现为“非国家机构的政府”的公共权力;在国家存在的历史阶段里表现为国家权力。在私有制社会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必然导致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剥削阶级的利益经常冒充为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社会公众而言这时的公共权力是以虚幻的形式存在的。只有在公有制社会里,社会公共权力才真正为全体社会公众所享有社会公共权力。
政党的权力
政党权力是特定阶级的最高组织的政治权力,其形成的阶级基础是特定阶级和阶层的共同利益。政党权力的范围要小于社会公共权力。严格说来,政党权力只是社会公共力量而不是公共政治权力。即使是执政党的权力,要成为社会公共权力,也必须经过一定的转化过程。在我国,共产党的决议就必须经过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后才能成为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法律、命令和决定。
政治社团的权力
政治社团的权力是某一阶级中的不同阶层、集团及其他社会群体的政治权力。它以这些阶层、集团和群体的共同利益为基础。政治社团的权力和政党的权力一样,是次级范围内的政治权力。政党权力的利益基础是阶级利益,而政治社团权力的利益基础是阶层利益。与有极大能量的政党权力相比,政治社团权力的能量要小得多。
(三)根据政治权力主体的层次划分
中央权力
中央权力是国家范围内最高层次上的权力,是政治权力的核心部分。就社会范围和层次来说,中央权力常常成为社会公共权力的代表,因此也具有普遍性、至上性和排他性。就政党和政治社团而言,中央权力同样具有普遍的支配性和约束性。地方权力是特定政治主体内部次级层次上的权力,是按照政治社区的划分而形成的权力,以特定社区的共同利益为基础。当这种社区与民族区域相吻合时,地方权力与民族权力的范围是一致的;当这种社区与政党、政治社团的基层建制层次吻合时,地方权力与它们的基层权力处于同一层次上。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上,必须坚持维护中央权威和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
上下级权力
上级权力和下级权力是在相互对应关系中形成的。一般说来,上级权力在层次上高于下级权力,在作用范围上大于下级权力,上级权力统率和领导下级权力。上级权力和下级权力可能存在于上下级机关或组织之间,也可能存在于上下级职位之间。
(四)根据政治权力的功能划分
不同政治主体的政治权力有不同的功能。政治学中的政治权力类型通常是指社会公共权力的功能类型。关于公共权力的功能类型,按其不同的功能,社会公共权力大体上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孙中山先生曾按其功能把政治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五权。
立法权
立法权是社会公共权力中制定、修改或废止法规、法案的权力。就其本质而言,立法权是集中社会全体成员或统治阶级全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要求,形成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权力。它对法规、法案的制定、修改或废止,都体现了这种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因此,立法权在社会公共权力中具有首要的地位。除了制定、修改或废止法规、法案的权力外,立法权中常常还包括着对行政和司法权力进行监督的权力,以保证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要求得到贯彻,并规范行政和司法权力的运行。
行政权
行政权是社会公共权力中实施法案,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权力。行政权本质上是执行社会全体成员或统治阶级全体成员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权力。就其功能来说,它是对于立法的执行权。行政权对于行政事务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1)它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是政治管理的功能;(2)它对行政机关和组织内部事务进行管理,这是行政管理的功能。
司法权
司法权是社会公共权力中实施法律并以此为标准规范社会生活的权力。司法权的实施是被动的,它只有在人们触犯法律之后才会发生作用。司法权是纯粹意义上的惩罚性和强制性权力,其中基本上不包括奖励性和诱导性因素。公民并不会因为遵纪守法而受到法院的奖励,而当他触犯法律则会遭到法院的制裁。司法权一般由侦查权、诉讼权和审判权构成。在我国,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政治权力关系
(一)
不同性质的社会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
不同性质的社会公共权力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同历史阶段的产物,因而相互之间具有历史发展的否定性,在阶级社会中,不同性质的社会公共权力又代表着不同阶级的利益,因而相互之间具有阶级的否定性或对立性。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不同性质的社会公共权力之间主要是相互否定或相互对立关系,比如奴隶社会政治权力对于原始社会公共权力的否定,无产阶级政治权力对于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否定。
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不同性质的政治权力之间也可能存在妥协或协调关系。这种社会历史条件,一是不同性质的社会政治力量之间的力量对比不相上下,双方都有妥协的要求,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的妥协。二是第三种外在力量对全社会构成威胁,如抗战时期的国共合作就是在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华民族存亡造成严重威胁时形成的。三是不同性质的社会政治力量在社会中有某种共同利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政治协商会议就是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各方政治力量在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利益基础上形成的。
(二)执政党权力与社会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
执政党的权力与阶级社会中公共权力本质上是一致的,不过,执政党作为统治阶级的核心组织,其权力范围要小于社会公共权力,因此,这两种权力之间又有差别。就两者关系来看,一方面,任何阶级社会中的执政党都代表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支配着社会公共权力,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公共权力在形式上表现为社会范围内的权力,因而执政党的权力又都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转化为社会公共权力。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执政党以党魁任内阁总理并组织政府,党的议员组成议会党团影响立法等方式来实现这种转化,以此掩盖其少数人统治的真相。在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政党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执掌社会公共权力,并以制定基本政治路线、原则、方针、政策和策略的形式使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在社会公共权力中得到充分体现。当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着执政党权力直接承担社会公共权力职能的现象,因此,不断改革与完善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行党政职能分开是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主要内容之一。
(三)根本利益一致的政党权力与政治社团权力之间的关系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政党权力与政治社团权力关系的表现形态和内容是不一样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它表现为资产阶级政党权力与利益集团权力之间的关系。由于私有制的存在,这种关系首先是一种利益的相互争夺关系,尽管资产阶级政党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共同利益,但资本主义社会利益集团的出发点却首先是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这种关系又是一种利益的相互利用关系,资产阶级政党利用利益集团维护资产阶级总体利益和权力地位,而资产阶级利益集团则利用资产阶级政党谋取本集团的私利。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它表现为两种具体的权力关系。一是根本性质一致的政党权力和政治社团权力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同一阶级不同阶层的利益与共同利益关系在权力关系方面的体现。这一关系一方面表现为,政党权力领导并支配着政治社团权力,体现着无产阶级整体阶级利益高于阶层利益的原则;另一方面,政党权力与政治社团权力又有着协调关系,以解决阶级整体利益与阶层利益之间的矛盾。二是根本利益相同,但性质不尽相同的政党权力和政治党派或社团权力之间的关系,如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权力关系。这实际上是无产阶级的利益与其他社会阶级、阶层、群体、集团的利益的关系在权力关系方面的体现。这一关系同样也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无产阶级的政党权力领导着其他党派或社团权力,体现出无产阶级的利益高于其他阶级、阶层、群体、集团的利益;另一方面,无产阶级政党权力与其他党派或社团权力之间又是合作关系,体现着无产阶级利益与其他利益在根本上的一致性。
(四)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
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是社会公共权力在其权力主体内部不同层次之间的纵向关系,也是社会整体利益与特定政治社区局部利益在权力关系上的体现。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两者之间的关系性质,二是两者之间的权力分配。
就两者关系性质而言,地方权力是社会公共权力在地方层次上的分布,因此对中央权力具有隶属性。另一方面,由于特定政治社区的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存在着矛盾,因此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又存在协调性。一般情况下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不存在对抗性,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发生转变。如果中央权力对社会整体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关系处理不当,或者地方权力被某些政治力量用来对抗中央权力,两者关系就可能发生质的变化。
就两者权力分配而言,地方权力和中央权力的权力分配是由两者的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权力分配还受到历史状况、文化传统、民族关系、政治局势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以时间、地点等条件为转移。在通常情况下,中央过于集权会抑制地方的积极性和灵活性,地方过于分权又会导致地方分散主义,因此集权或分权必须依据国情把握合理的程度。
(五)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公共权力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马克思说,“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只不过是资产阶级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基础上形成的,资产阶级内部各阶层和集团存在着利益上的对立关系。为了维护或实现自己的利益,各个阶层和集团必然要寻求政治权力作为后盾,从而使立法、行政、司法这种功能性权力转变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派别的政治权力,形成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关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三权中的行政权呈现出扩大趋势。
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有经济关系的确立,使得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内部不存在利益对立关系,因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不过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政治权力的功能性体现,都统一在人民的根本利益上。其中,立法权集中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共权力的核心,在三权中处于统率地位,行政权和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本质上的一致和立法权对行政权、司法权的统率关系,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共权力的重要特征,主要表现为“议行合一”的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第三节
政治权力的运行和制约
一、政治权力运行的要素
运行是政治权力的生存方式,政治权力如果不运行就等于没有政治权力。政治权力的运行包括四个方面要素即方向、目的、意志和手段。方向是指政治权力所要明确的对象,如果对象不明确,没有具体目标,政治权力就无法运行。目的是指行使政治权力所要实现的利益,如果政治行为主体收获不到利益,政治权力就没有运行的动力。意志是指政治权力主体的决心和愿望,如果没有这种决心和愿望,政治权力运行就不可能启动。手段是指政治权力主体行使政治权力的策略,如果策略有误或方式不当,就难以实现预期目标。只有四种因素结合起来,才能推动政治权力的运行,形成一定的权力关系。
二、政治权力运行的原则
政治权力的运行还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将会导致滥用权力,这些原则主要有:(1)适度原则。即政治权力主体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以内行使权力,如果没有限制地行使权力将导致权力运行失控,造成严重后果。(2)层级原则。即政治权力主体必须划分成若干层级行使权力,每一个层级也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如果越级行使权力也会造成混乱达不到目的。(3)时效原则。即政治权力主体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政治权力客体产生影响,发生作用,收到预期效果。否则,否则是不能称之为政治权力的。在时间上的中断即意味着权力的中断,而权力一旦中断就很难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一般来说,政治权力中间层级越多,迟滞现象就越严重,权力效能就越低。中间层级过少又会形成权力过分集中甚至导致专制,也会造成权力运行失误。因此,为了避免权力迟滞和专制,必须设置适当的层级。(4)法制原则。即政治权力主体权力的行使、权力的范围、职能和程序等都由一定的法律来规定。如果不遵循法制原则,权力运行容易失控,导致政局动荡。(5)责任原则。即政治权力主体对掌权者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损失和风险,要求其承担责任,以防止滥用权力。
政治权力一旦开始运行必然对政治权力客体产生一定后果,可能会出现四种不同的情况:(1)政治权力基本上被客体所吸收。即权力客体的行为符合政治权力主体的意志,权力主体实现了既定目标。(2)政治权力大部分被吸收。即政治权力客体的行为基本上符合政治权力主体的意志,但对政治权力主体并不满意并使其利益受到一定损失。(3)政治权力小部分被客体吸收。即政治权力客体的行为只在局部符合权力主体的意志,大部分不符合其意志甚至不理睬权力主体的旨意,权力主体没有达到目的。(4)政治权力全部或基本上被否定或反弹。即权力客体对权力主体采取了敌对行动,政治权力主体地位极不稳定,有可能出现双方易位反客为主的情况。这四种后果实际上反映了政治权力客体对政治权力主体的四种态度:第一种是拥护者,第二种和第三种是中间派,第四种则是反对派或敌对势力。特别是在第四种情,如果政治权力主体高层领导集团感受到权力运行的阻力或反弹的压力,那就意味着政治权力主体方面存在着严重问题,政治局面不稳定。
三、政治权力的制约
(一)为什么要制约政治权力
制约政治权力即政治权力主体制定一定规则或采取一定手段,约束和控制政治权力的运行过程,以防止垄断权力和滥用权力。这里所说的垄断权力和滥用权力,是指个人或少数人以权谋私并长期专权。
制约政治权力是政治活动的重要课题。自近代以来如何制约政治权力一直是各国关注的问题,但到目前为止,中西学者对为什么人类社会会产生滥用权力和垄断权力的现象,对怎样制约政治权力有着不同的认识。西方学者一般用人性论来解释这个问题,认为人性是邪恶的,天生就是自私的、贪婪的,人一旦掌权了权力就必然要滥用权力和垄断权力,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对当权者进行约束和控制。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等人就此这种观点。我国学者则从权力的角度来解释这个问题,认为政治权力本身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要求,是一种强制性的力量,可以给掌权者带来好处,这就是政治权力的价值,或者说是政治权力本身的弊端。概括地说,造成滥用权力和垄断权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即有人性方面的缺陷,又有权力本身的弊端,既有历史原因如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又有现实原因如体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得力等。既有客观原因如大环境大背景的存在如社会风气变坏,又有主观原因如掌权者的理论水平低,自我约束能力差,等等。鉴于这些原因,制约政治权力必须从多方面着手。
(二)怎样制约政治权力
制度化制约
制度化制约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表现为两种政治机制:(1)“以权力制约权力”。即建立分权制衡的机制,实现政治权力内部的平衡。具体做法是把政治权力分解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再通过一定制度和程序方面的设计,使三权相互制约,任何一种权力的不当行使都会受到其他两种权力的牵制。例如,在议会制国家,国会可通过“不信任投票”即行使倒阁权来约束政府;内阁亦有权在特定条件下请求国家元首解散国会。在总统制国家,国会以批准财政法案、弹劾总统等权力制约政府,总统则以宪法规定的否决权制约国会立法。法院则行使违宪审查权制约政府和国会。(2)“以权利制约权力”。即以公民以复决权与罢免权这一公民权利,从外部制约政治权力。孙中山曾设想过用选举、创制、复决、罢免等“四大民权”来抗衡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等五种政治权力。比较而言,第一种机制对权力的制约具有很高的效力,但政党这一三权分立背后的“一体化向心力量”会导致三权合一。第二种机制更符合人民主权的原则,但运作成本极高,作用范围有限。所以,最理想的做法是把两种机制有机地统一起来,实现对政治权力的制约。
非制度化制约
非制度化制约是以公共舆论和伦理道德制约政治权力。公共舆论是指大众传播媒介将政治权力运作程序公之于众,将国家官员的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从而对政治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大众传播媒介主要有书籍、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这种制约方式的特点是公开、及时、传播面广、效果明显。在西方国家,公众舆论被人们称之为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立的“第四种权力”。
道德制约
除了上述制度化和非制度化制约外,还有人们主张道德制约。毛泽东提倡的“为人民服务”,江泽民所说的“以德治国”,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其中就包含了用伦理道德制约政治权力的意图。坚持不懈地进行意识形态宣传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使之“内化”为官员的行为准则和社会普遍政治伦理标准,使政治权力的行使符合社会公正等基本目标。伦理道德与公共舆论属于一种“软权力”,只能在舆论谴责和道德审判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由于缺乏强硬措施,所以不能夸大其作用。道德约束必须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迄今为止,人们为制约政治权力总结出了不少经验,但权力腐败至今仍然屡禁不绝。如何通过更巧妙的制度设计更有效地制约权力,铲除腐败现象,还有待于人类在政治实践中继续探索和努力。 |